(上接17日稿件)
二、为什么互联网涉烟犯罪不好打击
(一)不易联控
联网办案机制不完善。互联网影响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非常快,犯罪份子通过聊天软件等,一瞬间就可以将涉烟违法信息传到天南地北的“兼职”和“下线”,比如涉烟信息的发布来源于山东,假烟制作的信息来源于贵州,发货信息来源于广东,收获信息来源于上海。因为地域职能管辖的交叉,使得执法管理部门增多,执法权限分散,取证查处困难,专卖职能部门在调查破案时,需要跨行业的多部门配合,例如,需要到通信部门(移动、电信、联通)取证,还需要到金融部门(银行卡涉及)取证,还需要到执法部门开证明,到网络平台的电子证据调查,涉及到快递部门还需要快递人员的配合,刑侦抓捕又涉及到公安部门,在这个过程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纰漏,就会严重阻碍工作进展,甚至被犯罪份子发觉而逃之夭夭。
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首先,专卖执法部门对市场的监管采用的是属地管理原则,而网络又是跨地域的,导致监管查处不力,往往涉案金额比较大的时候,才向上一级部门申请跨区域联控办案,这就使得掌握涉烟证据难以具有时效性。
其次,用传统的卷烟市场监管机制来处理互联网的问题,靠的是人工加班加点,效率底,成本高,自然管不好。
最后,应该加快互联网立法进度,建立专门的互联网卷烟市场执法机构,通过大数据云计算,通过对网络数据的分析定性,实现跨区域监管。
(二)不易取证
面对庞大的网络信息量,要在这里面找出有用的违法取证简直是“大海捞针”。涉及烟犯罪份子为了不留下聊天记录,会在页面上写明:“淘宝旺旺如果不在线,请加QQ......”要求消费者绕开官方聊天软件,交易平台也无法制止这些交易行为,因为找不出违规的痕迹,而且部分交易平台就算知道这类现象的存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交易,也可被统计进平台的交易额中;尤其是当信用卡提现的总体金额相当大时,平台为了资本市场估值的原因更加没有动力进行打击。
即使交易平台了实名登记,但烟贩子经常从偏远地区的山里人手里收购身份证,然后让其办理银行卡,自己使用,这样就完全躲避了交易平台的监管,一旦烟贩子完成一定数量的交易,或者感觉到有危险,就会丢弃旧的账号和银行卡,过几天有办理一套新的交易账号和银行卡,使得检察人员之前掌握的大量信息完全无用武之地。按照目前所掌握的互联网技术,想要集中精力破获,不但耗时巨大,而且投入的成本也是惊人的,很有可能,很多案件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
(三)不易抓捕
通过网络,烟贩子隐藏较深,人员遍布五湖四海,涉及的人员杂、环节多,相互之间又是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仅需事通过聊天软件说明烟的品牌数量,收货地点直接放在收件箱里面,确认安全后迅速领走快递。上下线之间交易的时间地点很多都是随机的,由于快递行业和执法部门不属于统一系统,稍有不慎就会信息走漏风声,而且办案流程要衔接各种手续,不但花费时间多,而且程序复杂,加之快递公司还有“即日达”这样的业务(也就是头天发货保证第二天就能送达),往往办案人员还没有摸清线索,犯罪份子就完成了交易,即便抓住几个人,线索也会马就断掉,也不能使这个网络断掉,不能一网打尽,连根拔起。
三、如何打击互联网涉烟犯罪不走弯路
(一)从根源进行打击
坚持从根源打击,掌握学习互联网侦查技战法和取证规范,明确“严控全防快打”的思想,从不同面层对网络渠道进行打击,那是能是斩草不除根,春风吹又生。研究互联网打击非法烟要从烟草的来源,烟壳的制作等基本环节锁定目标,必须清楚假烟走私烟是如何开展流程的,如果仅仅对假烟走私烟的环节之一进行打击是不行的,必要的时候,可以扩大范围,和省市的整体网络假烟走私烟进行数据关联,在打击源头的同时,又打击购买,做好 “两头”的线索的寻找和打击,提升防控互联网涉烟犯罪能力和水平。
应用有效的高科技,通过将高科技使打击网络烟贩子的。设立互联网涉烟网控机构,加强网络监察、数据物证、电子鉴定、互联网涉烟犯罪侦破为一体的网控系统,帮助烟草公司对涉烟犯罪活动进行技术处理,并及时追踪相关证据。以智能识别为核心,将自由信息和通信设备紧密结合,可以根据行业特征进行治理,通过抓取数据包,密切注意线索往来业务进出入端口,追踪业务异常变动,遇有特殊情况,加大对网监、技侦和信管的技术投入和技能培训,以卷烟库存为基础,对网络售假烟信息、聊天记录信息、银行开户信息及第三方交易平台信息、快递配送信息、手机信息、身份认证信息全面展开跟踪分析,通过去伪存真,保存各类电子证据,对可疑人员进行定位锁定,为下一步行动的开展做好铺垫。做好与消费者、零售户、烟草企业和政府等全面参与的联动机制。
多角度找出突破口。在从互联网进行梳理的时候,如果一条道路遇上了死胡同,就要多换换角度寻求突破,不单单是网络本身,可以从零售户、快递人员、批发市场、酒店、娱乐场所等突破口下手,多个突破口齐头并进,增加了信息来源的密度,如果发现涉假网店,就要通过云数据判断是否交易正常,是否非法卷烟、是否金额数量大,并以此为切入点,锁定上家,下家,并找寻生产源头。同时大力开展国家卷烟专卖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良好的烟草经营氛围。特别是要加强对快递企业的法律宣传,签订相关协议,开展快递员培训会,签订文明授信经营公约,建立激励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于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通过多角度找出突破口,着力构建动态治理体系,为掌握烟贩子活动规律,了解其犯罪网络关联性,起到了关键作用,有时候通过此案还可以带出彼案。
(二)完善法律制度
面对日新月异的新犯罪方式的出现,中央和各级省市地方政府,应当充分了解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卷烟犯罪的严重性,进一步规范和补充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
加大互联网非法销售卷烟的立法力度。
打击互联网涉烟犯罪案件要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相关法律也应该根据本国的国情来制定。首先,烟草行业一直是政府垄断的一个行业,饱受争议,目前法律对于非法互联网涉烟犯罪的处罚力度还是比较轻的,而是很多方面存在着空白和不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但范围狭窄,而且操作起来也是很难,导致监管部门面对互联网监管地位尴尬理,互联网非法卷烟销售日益猖狂。一些烟贩子专门钻法律法规的漏洞。
比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犯罪分子往往钻研法律,尽可能多的在互联网上发展下线,并要下线以五万元为作案案值的底线,即便在现场被查获,造成涉案金额分散,也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从而躲避法律惩罚。
通过优化刑罚结构,提高刑罚的惩罚力度,适当降低判刑标准,从而达到加大互联网非法销售卷烟的惩治力度的目的。明晰互联网销售卷烟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目前发展的部分,明确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量刑力度。规定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和保护方式,从立法上解决网络犯罪证据存在的问题。
加大各类网络平台为涉烟犯罪提供条件的法律责任。
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为消费者“守好第一关”,通过对互联网信息发布的严格梳理,规范各大平台在交易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落实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
现在用户在注册网络平台的时候,都会有一页附带表格,表明自己对于利用其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其实这是一种纵容犯罪的行为,平台不能仅仅申明一下,而应该对在涉烟犯罪信息发布主动记录并提供线索给相关部门,由于平台长期缺乏有效监管,长此以往,就会给一人一种印象,在这里买的烟不但方便,也合情合理。平台、消费者、烟贩子甚至把出售走私烟假烟当成“让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发财方式,将互联网平台当作长期经营的基地,而平台内部管理人员不但不善加管理,甚至对执法部门的监管也表示不配合。
完善对网络举报制度的管理,加强线索收集。
在目前线索来源主要靠的是“线人”,如果仅仅靠线人举报,那只能是沧海一粟,因此打击假烟必须靠全民举报。所以,必须建立相应制度,建立健全消费者举报的制度,提高举报报酬,保障举报人的隐私安全,架设举报网站、公布举报电话,举报QQ号,微信号等,从各个方面扩宽线索来源,积极推进卷烟打假情报网络建设,充分发动群众。
每隔一段时间,烟草执法部门都应该联合其它职能部门,对所属管辖区域快递行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健全所属管辖区内所有可疑快递点接发送物资的档案,档案内容应该有以下发货嫌疑人和收货嫌疑人的真实地址、真实姓名,日常动态,交通工具,快递方式,辐射范围、库存地点等资料。并根据快递点规模大小,发货物类型、收入业绩,分为重点监控、一般监控、抽查监控等。
(三)通过网络宣传提高烟民辨识假烟的能力。
随着科技进步,假烟越来越做的以假乱真了,以往真烟的很多暗记,特性,都被假烟模仿,许多老烟枪也认不清真假烟,烟民的假烟辨识能力大大降低,这样就为假烟的市场创造了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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