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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烟草零售许可证规范化管理水平

2014年10月28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王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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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专卖管理体制的基础,严格规范的零售许可证管理是做好商户管理的前提,是打造高效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保障,但在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专卖管理部门在实施许可证管理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同时,对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也显得较为被动,零售户不规范使用许可证的行为给专卖管理部门造成了很大困扰。因此,需要我们紧跟形势发展,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研究探索许可证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当前零售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许可证办理审查不够严格。办证前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行政许可决定的质量,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而在现实工作中,往往只注重形式审查而对实质审查有所忽视,如对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的真实性缺乏进一步的核实等。核查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需要使用测量工具对经营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和周围零售户的布局情况进行丈量,但是不少情况下,核查人员却不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而是凭借视觉经验来判断,这样势必会造成不小的误差,同时,在绘制现场检查图时,在名称标注、绘图格式上也不规范,不能将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完整客观的记录下来。

  2.许可证办理程序不够严格规范。根据规定,在对办证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应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如果发现行政许可决定将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给予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并为自己辩解的机会,保障其知情权和陈述权。但在实际执行中,却没有表现出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有的重视,容易忽略掉告知这一过程。另外,部分专卖执法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工作过程中不注重使用法律文书,只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比如工作人员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时,只是把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口头说明理由,不制作任何法律文书,这样就会留下隐患,一旦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结果不言而喻。还有的执法人员不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法律文书或零售许可证等,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3.零售户规范使用许可证的意识不强。一是不按规定亮证经营。把零售许可证存放在店内或经营场所之外,没有将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有的虽然摆放但是不够规范,如被其他物品遮挡等,甚至有的许可证出现破损,这些都弱化了亮证经营的严肃性。二是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的各项手续。如经营者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却不主动进行变更、不经过申请擅自停业或歇业、许可证丢失不及时补办等。三是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零售许可证的现象屡见不鲜,扰乱了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二、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具体来说主要由以下几点:第一,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没有完全落实许可证办理的有关规定,工作流程不完善,工作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同时,部分办证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规范和程序意识较弱,工作标准容易放低,不能严格执行许可证办理规定。第二,专卖管理部门对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工作不够重视,工作中缺乏强有力的措施,造成许可证后续监管过程存在漏洞。第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在日常宣传中偏向卷烟违法经营方面的宣传,而对许可证规范使用的宣传做的不够,使得零售商户规范使用许可证的意识不强。第四对于商户不规范使用许可证的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烟草部门所能采取的约束和处罚措施有限,并且一些条文所作的规定不太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便,加大了许可证后续监管的难度。

  三、应采取的工作对策

  1.加强烟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每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12.4”普法日营造宣传声势,通过多种方式方法,运用不同载体,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增强零售商户对规范使用许可证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自我规范意识,变零售商户“被动管理”为“主动守法”。尤其是对新办证的商户,要做好经营前的集中培训,注重培训效果,使其熟知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另外,在日常宣传中要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7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第5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宣传力度,引起零售商户的足够重视。

  2.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办理许可证。严把许可证办理的准入关,严格审查申请材料,查看多种资料进行印证,确保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详细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按照流程和标准把实地核查做精做细。规范从申请受理到材料归档的各个环节,确保许可证办理的规范化,做到时间不逾期,程序不违法,文书不出错。在工作中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确保工商营业执照的真实性。要认真做好对证件管理和市场一线人员的培训,对许可证管理达到熟练掌握、正确运用、规范操作的程度。

  3.严格对违规商户的打击。要认真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尤其要注重第二种情形“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种情形“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第四种情形“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1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应用。工作中要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研究应用。使商户的违规行为与卷烟经营资格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旦商户违规,立即计入违规档案,要强化信息共享,有专人进行落实。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符合取缔条件而未按时取缔的商户,要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真正使取缔工作落到实处,给违规经营户施加足够的压力。

  4.掌握好法律法规的运用。由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中对“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也会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执法部门加强研究,把工作做细,防止产生纠纷。要规范违法商户取缔的程序,研究和制定取缔的操作流程,不仅要解决取缔依据和程序的问题,还要解决好取缔后商户的遗留问题,切实增强操作性和实用性。另外,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理解《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2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涂改、变造是指对发放许可证上的文字、图形等进行再加工,使人相信改动后的证件是合法证件的行为。伪造是指对假的许可证进行设计加工,模仿真实的许可证,达到以假充真的目的。买卖是指为了盈利,将许可证一次性永久卖给他人。出租是指一定期限转让使用权,获取租金。出借是转让使用权,而且是无偿的、免费的。要正确区分以上行为的不同之处,根据不同情形做出正确的判断。

  5.依法公开,提高透明度依法。公开公示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群众利益,加强零售许可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一是公开法律法规。主要对《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前来受理的群众能全面了解到相关文件,做到知法,懂法、依法申请,许可后能守法经营。二是公开许可要求。许可证申办的依据、条件、受理部门、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的方式途径、审批的程序时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岗位名称、职责等内容。公开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请类文书、告知及相关记录类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和其他类文书。使群众明白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怎样申请,向谁申请,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审批时限,联系的方式等内容,方便社会群众,提高依法许可工作社会满意度。三是公开布局规划。公示包括辖区的人口、行政村、自然村数量,规划总数量等情况;实行申办登记制度,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经营地址、商户名称、营业面积、申请时间等相关信息,为先申请先受理的原则提供信息依据。公开许可结果。每月定期公示许可证申请登记情况、受理申请基本情况、拟许可申请基本情况,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基本情况,申请歇业、责令停业、恢复营业户等基本情况,注销公告等内容,广泛接受零售客户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始终把零售许可证申办与管理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堵绝“人情证”、“关系证”等问题的发生,提高许可证办理的公信度和透明度,群众的满意度提高。

  6.要丰富许可证后续监管的手段。在许可证后续监管的过程中要主动出击,做好预防措施。专卖管理部门要制定“证件变动一览表”、“证件分布统计表”等表单,每月跟踪许可证使用及变动情况,跟进异常证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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