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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控烟令 监管不能少

2014年09月04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王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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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随着社会的发展,带动了科技、经济、人文等诸多方面的飞速发展。于是人们的生活理念也有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地追逐健康时尚的生活方式。在更多的人们心中:“健康就是王道”,身体健康才是最重要的!为了身体健康,我们不难发现如今人们在生活方式上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一方面在工作之余或者茶余饭后注重体育锻炼,诸如进行一些散步、跑步、骑车、打球等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另一方面摈弃一些不健康的生活习惯,如戒烟戒酒,注意饮食健康等等。特别是许多人已经开始意识到吸烟的危害。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已经逐步成为一种共识。而且近些年政府也加大了禁控烟宣传力度,特别是先后出台过一些关于公共场合禁烟的条例。实际上除了国家层面上加大控烟力度外,许多地方政府也不断加大了禁控烟力度,如《法制日报》报道:7月24日开始,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建议,将“体育”和“教育”两类场所,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儿童医院”纳入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范围,也就是不允许划定吸烟区。同时,建议增加在室外排队等候队伍中禁止吸烟的规定等。建议删除“文明吸烟”提法,将控烟执法权交卫生计生部门,部分室外禁烟场所可设吸烟区。还比方说深圳今年3月也发布了控烟条例,原来许多可以吸烟区都成为禁烟区,违者可以处以50-500元的罚款。还有其它许多地方政府都先后出台了一些控烟条例,在此不一一列举。

  一、控烟的必要性。

  吸烟有害身心健康,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烟草中含有许多致癌等危害物质,吸烟对人体肺部、气管、心脏等器官均有影响。近十多年来中国政府非常重视控烟问题,并不断加大控烟力度。2003年10月10日,中国政府就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为第77个签约方。2005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加入了《公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自此,作为缔约国,中国应当承担在国内实施《公约》规定的控烟国际法律义务。签署了当然得履诺,这是一件关乎国家信誉,关乎到维护公民身心健康的大事。2013年底中办、国办印发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而在此之前2011年颁布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已经将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为重要的一条明确写入。然而,烟民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情况并未得到显著改观。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吸烟人群比例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有增加之趋势,换句话说,中国的控烟效果在世界排在末位。因此,在中国加大禁控烟势在必行,这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执行控烟令,监管不能少。

  正如前所述,由于国际国内一些主客观因素的需要,中国政府以及一些省市地方政府都加大了禁控烟力度,先后修改并出台了新的控烟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规范烟民吸烟行为,确保居民身心健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的烟民已经开始养成了在公共场合自觉禁控烟的好习惯,不仅能自己地管住自己,还会力所能及提醒别人。但是由于中国烟民数量多,素质有参差不齐,对于禁控烟的认识也不一样,虽然宣传力度大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使得控烟效果还不尽如意。拿深圳今年3月实行新的控烟条例来说,在宣传方面,深圳市控烟办和移动、电信、联动三大运营商合作,共发出近1100万公益短信,广泛告知市民3月1日起深圳控烟条例正式实施,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部分室外场所都要全面禁烟,并在移动电视等多媒体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在培训方面,控烟办组织管理者、经营者和执法者等人员进行培训,告知他们如何操作操作。同时,需培训的部门还包括控烟执法部门、媒体、深圳市政府专线接线员等;控烟办专门制定了控烟执法控制指南,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证据的收集、执法文书、执法检查内容、执法流程都进行了明确。但是尽管如此声势浩大的宣传,在实际执行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单位没有按要求关闭吸烟室,在不应摆放烟灰缸的地方摆放烟灰缸;因为缺乏有效监管,有的烟民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偷偷吸烟等等。这些问题表明,无论制度如何严密规范,无论条例如何严格,但是执行时还必须有效监管。如果仅仅靠烟民的自觉性,那么禁控烟条例或者会成为一纸空文,成为空头支票。这正如严禁贩毒、吸毒一样,众所周知在中国贩毒是会受法律严惩的,当贩毒达到一度数量时还会处以极刑,而吸毒同样也是会受到相应法律制裁的。但是仍然还有许多人冒着生命参与制毒、贩毒、吸毒。因此严格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加大监管力度就显得非常必要了。对于控烟而言更是如此,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关于禁控烟的一部完整法律,仅仅只是一些规定、条例之类,而这些条文明显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只有在大力度宣传的同时,加强监管。有的地方通过聘请控烟监督员的方式,我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尝试。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控烟监督员自身要具有一定能力和责任心,要具有一定魄力和激情,要具有明锐的眼光和灵活多变的工作方法,同时还有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力,只有这样的控烟监督员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才能达到监控效果。

  三、实行罚款与奖励相结合。

  总的看来,现在许多地方的控烟条例大多强调违反条例的处罚在于罚款,甚至是重罚。我认为惩罚是一个手段,但不是唯一有效的手段。一般说来人大多具有一种逆反心理,在控烟这件事上显得更加突出。因为我们实行控烟的理由无外乎在于强调的是吸烟有害身心健康,但是因为烟草在中国有百多年的历史,已经成为中国公民的一个重要的消费习惯。从历史上看,也并非所有的吸烟者身体不健康,相反也不是所有身体不健康的都不吸烟,因此要想以“吸烟有害身心健康”作为唯一理由来严禁吸烟,可想而知一定会使部分烟民产生逆反心理。所以我认为,为了有效地抓好控烟工作,要做到疏导与严禁相结合,惩罚与奖励相结合。对于禁烟做得较好的人群、单位实行重奖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思路,从而可以缓和烟民逆反心理,强化其自觉性,进而自觉做好禁控烟工作。

  结束语:禁控烟特别是公共场合禁控烟势在必行,这一点没有丝毫的含糊与犹豫。但是如何更好地引导烟民自觉地执行禁控烟条例,有效地推动禁控烟工作,这是制定条例者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以及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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