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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特大制售假烟案宣判(图)

2012年10月31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人民法院报》报道 作者:林劲标、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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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人民法院报》报道

庭审现场

  福建省云霄县的假烟贩子却跨省到广东省饶平县设立仓储运输“中转站”,再疯狂出售到珠三角地区。近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宗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的特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张震阳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各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震阳在同案人何坤林(另案处理)的授意下,伙同同案人何坤林一起到饶平与被告人余道亮联系洽谈中转、仓储假冒卷烟事宜,后被告人余道亮又与被告人余世跃谈妥将余世跃位于黄冈镇上林居委黄冈河边新厝及上林步上路164号的旧厝提供给被告人张震阳作为假烟仓储、中转窝点。

  被告人张震阳又雇用了同案人吉贵明、吉贵祥、陈良清、蒋成佳、“小赵”(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雪慰等为货车司机,驾驶车牌号为闽E22170的大货车,负责将假烟等货物运往广州、东莞、深圳等地。被告人余道亮、余世跃又雇用了同案人郑晓丰(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辉、王汉忠,由被告人陈辉等用面包车在饶平县境内将制假货主的假烟等接收运载至上述仓储、中转窝点。被告人余静君明知其住宅已作为假烟等物品的仓储、中转窝点,还协助保管,并煮宵夜供被告人余道亮一伙吃。同案人余少耿(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余道亮、余世跃等人从事仓储中转假烟等,仍协助其看管该窝点大门。

  从5月10日开始,该假烟仓储、中转窝点陆续为同案人吴良玉、“老三”、“老七”、“阿仁”(均另案处理)等人寄存中转假冒卷烟及烟丝等制假原材料。2012年7月18日凌晨,公安机关查获该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张震阳、余道亮、余世跃、李雪慰、余静君等人,现场查获假冒品牌卷烟共计387.5万支,又在被告人余世跃的旧厝里查获假冒卷烟共计75万支。经鉴定,现场查获卷烟和卷烟纸价值合计2030131.81元;余道亮笔记本中记录运输中转的卷烟、烟丝等价值合计35270291.3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震阳明知是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仍然组织、指挥实施运输中转;被告人余道亮、余世跃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仍然提供房屋、场地帮助他人储存、运输伪劣卷烟制品;被告人李雪慰、陈辉、王汉忠明知是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仍然参与运输;被告人余静君明知是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仍然提供房屋、场地帮助仓储、看管,上述七名被告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综合考虑各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未遂情节、认罪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看点

  巨额假烟如何“乾坤大挪移”?

  这是位于广东省饶平县黄冈沿河上林中路的一处外表十分普通的民宅,每到凌晨,总有货车进进出出。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的400多万支假烟是如何实现运输、中转的呢?为什么一群福建籍的犯罪团伙成员会选择在饶平落脚,进而将假冒卷烟贩卖到珠三角地区?

  “重要交通线”横贯闽粤地区

  被告人吴良玉供述称:“我们包装好的假烟,是通过一些中转货物的人,让他们来拉货,然后由他们发往东莞。托人家中转我一箱付95元,至于他们还要中转几次我就不知道了。”

  根据被告人张震阳的供述,他主要负责饶平“中转站”的装货、点货,还有货场一切需要与云霄方面联系的工作。从其他地点运来的香烟,包装箱都进行了伪装,“有的是写食品,有的写家具”,到达中转站后如果能装满一大货车就由李雪慰开车载到高速路口,余道亮开他的红色本田车带路在前面“压路”,目的就是要避开警察的清查,“如果前面有警察查车,就马上通知后面的货车停行”。到了高速路口,李雪慰把货车交给小吉、小赵(均另案处理),由他们送到广州、深圳、东莞等地。

  凭代号拉货,出货过程中要更换司机

  被告人李雪慰供述称,其按照张震阳提供的代号到各个货场去拉货。代号是4个阿拉伯数字,就是每次和对方接头要拉的假烟的号码。张震阳几乎每次都交代他到了饶平县城东美美电池厂前面路口或城东下寮采芝林药店后面的地方就要把车停下,然后就有人出来开走车辆到货场装货,他就留在那里等候,装好货之后车子开回来,货物是纸箱包装,上面印有“苦丁茶”等字样。他将货物拉到中转站去,中转点里面的搬运工会将货卸下来,凑齐货后会有大货车将货运走。

  “这种换司机,出货用车押送的做法是为了不易被人发现,即使被查到也无法找到货场。”被告人余道亮也供述:“为了不让客户知道货场地点,我和王汉忠有时会出去外面自己将客户的车开到货场卸货后再将车开出去还给客户。”

  为了谋取暴利,在本案中提供了两处房屋作为假烟“中转站”的房东余世跃,还与张震阳约定高额的租金。据余世跃交代,“货运中转费每车1000至1500元,即假烟到达中转站后,如果能够比较快运走的就收1000元;如果是三四个钟头后才运走,就收1500元;如假烟不够整车需要寄存的,每箱要再加6元的寄存费用。”就是这样,一条制造、运输、仓储、贩卖假烟的犯罪链条形成了。

  犯罪事实记载在笔记本内

  除了现场查获的假冒卷烟外,警方发现,被告人余道亮还有“记账”的习惯,恰恰是这又将其犯罪数额完全暴露。据该笔记本记载,这一中转站被捣毁前,已疯狂地向珠三角等地发货,运输中转的卷烟价值32502606.50元,运输中转的烟丝等原材料价值2767684.84元。

  在庭审过程中,笔记本记载的数额能否作为认定本案各被告人犯罪数额的依据成为了控辩双方激烈辩论的核心。辩护人认为采用余道亮笔记本记载的数额不符合证据客观性,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公诉人则提出认为,余道亮及各同案人在侦查阶段均供述余道亮有记账,且余道亮在侦查阶段也对其笔记本内容作出了解释及签名确认了笔记本内容,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余世跃记录的笔记本内容也与被告人余道亮的解释内容吻合,上述数量也与被告人张震阳、余道亮、余世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相互印证。最终,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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