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官网公布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对电子烟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办证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明确。
图片来源:国家局网站截图
办事须知就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办证条件等电子烟经营者、零售商等最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一、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需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业务及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企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单独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除了原有从事经营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业务及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企业外,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相关业务还需要单独申请。
二、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局。
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发放的,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若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所辖地市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办证条件
如有零售户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想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蓝洞新消费在4月24日报道的关于全国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统计信息可知,截至目前(4月24日12时统计消息),全国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已布局规划26859张,18个省市已发布,15个省市未发布,其中包括5个省级烟草公司未发布电子烟零售布局规划和许可证数量。
图片来源:蓝洞新消费
四、哪些情形不予颁发许可证
首先,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曾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1)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2)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次,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不固定的;
如果是户外流动摊位或者是商场内的临时搭建摊位,则无法满足申请条件。
(2)经营场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不相独立的;
如果是在自用住房等固定场所意图进行电子烟销售,那么经营场所和自然人住所就属于重合,也不符合申请条件。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4)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周围;
目前各地商业公司正在陆续更新详细规定,以河北省石家庄市为例,要求全域80米经营范围内,距离中小学、幼儿园的距离一定要大于30米,而邯郸则要求在全域200米经营范围内,一定要大于200米。
(5)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6)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第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2)通过互联网销售电子烟的;
(3)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4)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也就是说如果是多品牌的电子烟销售,那么能够申请办理证件的可能性更大哦。
如何申请和办理?
给大家提供一个重要网址(复制粘贴到浏览器进入网址):
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
点击登录这个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证件办理与查询。
图片来源:网站截图
您可以登录网址查询办理条件、证件资料需要如何准备、是否符合证件申请距离要求等细节。
目前,我们恰处于4月的尾巴。从《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施行到《电子烟》国家标准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间还有大约5个月的过渡期。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和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一定要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因为超过这一时间,即2022年9月30日后,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办证申请或变更许可范围申请。
现在,你还看好电子烟吗?有没有心动想要办理电子烟经营许可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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