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是一项国家法律制度,是烟草行业的根本制度。
它既是烟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保障,也是烟草专卖机关行政执法的基本依据。
坚守专卖立法的初心,是做好烟草工作的根本;维护专卖立法的宗旨,是做好烟草工作的使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历史镌刻着奋斗的辉煌,也指示着未来的方向。
1992年1月1日,烟草专卖法正式施行。在施行30周年之际,回顾专卖立法历程、铭记立法初心宗旨、汲取奋进前行力量,将有助于全体烟草人在重温历史中坚守核心职责,共绘接续奋斗、再创辉煌的新篇章。
专卖立法 制度立身
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党中央、国务院针对烟草行业的特殊性,逐步建立、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确保了烟草行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发展。
1981年5月,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的报告,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对烟草行业的集中管理,改善市场卷烟供应,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决定对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营,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并授予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力。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烟草总公司于1982年1月正式成立,逐步开始对全国烟草行业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进一步提出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并明确规定“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领导、全面经营管理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烟草专卖条例的发布,正式确立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对于扭转当时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促进烟草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4年1月,国务院批准同意成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并与中国烟草总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在此期间,为建立烟草行业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国务院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文件,有力保证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贯彻实施和行业组建上划工作顺利推进,形成了我国烟草发展有史以来第一次比较全面、完整的烟草专卖制度和管理体制。
然而,作为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烟草专卖条例法律地位不高,规定的处罚偏轻,对违法分子打击不力,对很多问题缺乏法律上的处罚措施,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无视烟草专卖条例,使其难以适应烟草形势发展需要。之后,制定烟草专卖法被提上了日程。
1987年,在国务院法制局指导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总结实施烟草专卖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专卖法规经验基础上,参考一些国外烟草专卖管理的做法及有关资料,起草了烟草专卖法(草案)。
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和司法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反复认真调查研究、不断酝酿修改,烟草专卖法(草案)逐步趋于成熟。
经国务院批准,烟草专卖法(草案)被列入立法计划,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1年12月,全国各地掀起学习贯彻烟草专卖法热潮。/宁波市局(公司)供图
反复论证 酝酿出台
历史将记住这个日子。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烟草专卖法,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烟草专卖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
然而,这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1987年,国务院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起草烟草专卖法。国家烟草专卖局起草烟草专卖法(草案)后,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社会科学院和高等院校的法律专家进行反复论证,先后八易其稿,1988年9月报国务院。
1988年12月,国务院法制局召集20多个有关部门,对烟草专卖法(草案)进行座谈,一致认为烟草专卖立法很有必要。
198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听取烟草专卖法(草案)情况汇报后,指出烟草实行专卖以后,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要通过制定烟草专卖法,加强烟草专卖管理。
1989年6月,国务院法制局又到广东、海南、福建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1990年4月,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烟草专卖法(草案)。
国家局原局长江明曾在2008年接受《中国烟草》记者采访时表示,烟草专卖法从组织起草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通过,历时5年左右,时间之长,难度之大,讨论问题之多,辩论之热烈,是我国立法史上少有的。
彼时,吸烟与健康问题的讨论和地方利益的协调,特别是改革之初“放开”与“管住”之间的争论等,都让专卖立法过程变得异常艰难。
据1987年至1991年担任国务院法制局局长的孙琬钟回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关于烟草专卖法(草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即立法宗旨、管理体制、执法权限划分和计划外烟厂处理等问题。
立法宗旨是烟草专卖立法的核心要求和特定目的。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烟草专卖法(草案)调整范围不止是烟草,叫“烟草法”涵盖面宽些,更符合实际。
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出,“烟草法”调整范围看起来是宽了,但不能更好地体现国家建立烟草专卖制度的立法初衷,所以名称上还应该是“烟草专卖法”,坚持和突出了专卖制度的立法初衷。
关于计划外烟厂撤销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方面,反复解释国务院对撤销计划外烟厂的扶持措施和撤销的必要性及理由,并把烟草专卖法(草案)强令撤销变成鼓励性的、正面阐述性的条文,较好解决了这个问题。
最终,在党中央、国务院关心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加之烟草行业的努力,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护航发展 渐臻完善
烟草专卖法的施行,对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这一法律把烟草专卖制度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和固定下来,标志着我国烟草专卖从此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轨道。
1993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强调指出“实践证明,实行烟草专卖是我国一项成功的改革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继续贯彻执行”。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发布和施行,使得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推动烟草专卖管理和生产经营稳健前行。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9年8月、2013年12月、2015年4月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3次修改,国务院分别于2013年7月、2016年2月、2021年11月对实施条例进行了3次修改,使之更加符合新的发展形势要求。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定法律是为了贯彻实施,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体现立法宗旨。
专卖立法的宗旨十分明确,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自出台以来,烟草行业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推动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不断完善,有力彰显了专卖立法宗旨。
实践是最好的试金石。事实证明,坚持专卖立法、完善专卖制度,是适应烟草行业特点的成功做法和宝贵经验——既促进了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也强化了烟草控制;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也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自1992年烟草专卖法正式施行,到现在已经过去了30年。烟草行业认真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推动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项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取得新进展。
历史照亮未来,奋进未有穷期。
站在烟草专卖法施行30周年新的历史起点上,烟草行业展现新的作为、作出更大贡献,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立法宗旨、不忘专卖初衷、牢记制度使命,用更好的发展实绩证明专卖立法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