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在烟草专卖执法领域,加强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效打击震慑涉烟犯罪,是实现烟草专卖执法目的,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保障。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近年来相关部门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制度和规范性要求,搭建起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基本框架。然而,如何执行好、落实好这些要求,真正实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是各级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当前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涵和意义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涵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指对于涉嫌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各尽其职,相互协作,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行为首先是违法行为,是已经触犯刑法,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当罚性的违法行为,是不仅属于其他部门法调整并且必须由刑法调整的违法行为,因此,有些犯罪行为具有双重属性,如烟草领域生产、销售假烟销售金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也是犯罪行为,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系紧密,在对象上存在竟合,需要实现有效、完整、及时过渡。建立科学合理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及时移送与处理涉烟犯罪案件的重要保障。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义
1、是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遏止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武器
2、是进一步规范烟草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烟草专卖制度重要保障
二、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法律依据
(一)行政案件移送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行政法规,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
3、2001年4月9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清查“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现象。
5、2006年3月27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基础上联合制定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二)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8条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1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上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其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了。
三、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涉烟违法活动呈现出专业化、隐蔽化、网络化等特征,受暴利驱使,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极易死灰复燃。为了加大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各级烟草部门与当地公、检、法相应建立了联合打假机制和司法协作机制,初步构建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思想观念需要更新。有些单位简单考虑为完成查获卷烟数量任务,存在放水养鱼的思想,而没有追根求源,最终导致案件线索流失,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部分单位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站在“打源头、端窝点、断网络”的高度,而是片面认为,自己查获的案件一旦移交司法机关就失去了该案件的控制权,自己也不能处罚,未能产生效益,没有看到刑事处罚对净化市场、震慑犯罪的潜在影响。
(二)沟通交流需要加强。部分单位没有与当地公、检、法建立长期稳定的信息沟通渠道,遇到案件时,层层汇报,临时解决。对烟草部门查获的较大数额的案件,司法机关不知情;而司法机关查获案件牵连出来的有关烟草案件,烟草部门又不知情,流失了大量案件线索。烟草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重点是在信息通报、协作配合、制约监督等方面,它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公、检、法的配合协作关系,必须强化沟通交流,增强及时性和准确性,才能形成合力。
(三)业务技能需要提升。部分执法人员缺乏刑事犯罪方面相关知识,对案件性质的定性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主动移送意识不够,甚至根本就没有想到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而有些人员尽管有这方面的意识,但由于证据固定不充分,客观上形成了无效移送的情况。一些执法人员对移送的对象、程序、时限、材料、后续情况的处置等不了解,移送后被动等待,不主动关注、了解案件情况,对案值金额等关键环节没有把控到位,耽误了时机,造成了过期移送、手续不全、无法追刑等情况。
四、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具体制度
烟草专卖部门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方面应进行尝试探索。2007年,烟草专卖分局与工商局、公安局、检察院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烟草纷卖管理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意见,并以此为平台有序地开展了对涉烟经济犯罪的依法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和整体工作目标以及各白自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是指没有隶属关系但有工作联系的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由一方或多方牵头,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意见,用以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烟草专卖部门应每年不定期召开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联席会议,深入学习和研究新的法律法规,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或会议精神;沟通、通报各自在查办涉烟案件中的工作情况,统一认识,分析研究烟草违法犯罪的情况、特点,针对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研究打击防范对策,商讨、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碰到的难题,协调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要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信息衔接是基础和前提。按照《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烟草专卖、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联络员制度,由专人担任涉烟案件案情联络员,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以此为依托,及时沟通涉烟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提前介入机制。“提前介入案件可以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最大限度地发挥部门之间的优势,达到优势互补。”烟草专卖部门在执法中往往缺乏强制措施和有效的侦查手段,很难在案发现场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因此,就需要依靠公安部门的紧密配合。当烟草专卖部门获得了较有价值的涉嫌犯罪的线索时,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邀请其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共同调查取证,研究是否构罪。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案发现场可以及时控制当事人及其交通工具,防止其与同伙的联系、串供及逃逸,可以采用技侦手段控制涉案人员的活动踪迹,有效地锁定犯罪事实与犯罪证据,使烟草专卖部门在案发现场能够有效地提取固定大量证据,以便于为案件的移送打好基础,也充分保证了办案质量。
为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检察机关可以对烟草专卖部门联络员提供的早期涉烟案件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充分行使检察监督权。
(四)建立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建立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就是当案件的初步取证工作进行到关键阶段时,由联络员及时邀请各协作职能部门如公安、检察院、法院一起进行案情分析,共同协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尤其对案件的取证和定性进行讨论,制定了今后的查办方案,为进一步的工作开展指明方向。建立疑难案件会商制度能够加强沟通与协调,促使整个办案过程从立案侦查、调查取证到正式批捕都顺利进行。
四、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措施
要建立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仅有制度的构建是不够的,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提升自身素质、加强信息交流、与司法机关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具体措施如下:
(一)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烟草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升业务能力。
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涉及到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要有效地衔接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必须加强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升其综合素质。而烟草执法人员大多非法律专业出身,对法律熟悉程度不够,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培训教育,尤其对烟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必须深入认识,明确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提高识别案件性质的能力,使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够及时、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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