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重庆晚报》报道 近期,重庆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接举报,在该区某住宅小区2栋2单元304室处依法查获当事人张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11个品种,281.8条,合计金额132804元。因涉案数额巨大,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将当事人张某公诉至法院。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当事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将卷烟卖出,实现非法销售,获得非法利润,为何会以非法经营罪判刑并处罚金?张某的案件虽未实现非法销售,未取得非法利润,但经查实: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张某,案发数月前已开始无证经营卷烟,谋取暴利。此次查获的卷烟是张某为了谋取暴利,从其他窝点转运至案发地,即将倒卖到外地的。同时,张某非法经营卷烟的数量和金额均达到了定罪量刑标准,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他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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