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海关缉私局隶属钦州分局侦办的“2020·7·9”董某某等人走私香烟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主犯董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各处罚金710万元、440万元,分别判处团伙其他主要成员1年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该案主犯董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偷逃税额特别巨大,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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