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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判!广东钦州走私卷烟团伙栽了

2021年03月04日 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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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海关缉私局隶属钦州分局侦办的“2020·7·9”董某某等人走私香烟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主犯董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各处罚金710万元、440万元,分别判处团伙其他主要成员1年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2020年7月9日,南宁海关缉私局联合广西烟草专卖局开展“边海2020—1”打击香烟走私专项行动,共出动警力47人,分成7个行动小组,分别在广西钦州、北海、防城、东兴以及福建云霄等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打掉香烟走私团伙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端掉走私过驳窝点1个,现场查获涉案香烟162件,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于当日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经查实,以董某某、陈某某等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柬埔寨、老挝等国家订购芙蓉王、利群、双喜等假冒国内品牌香烟,运至越南囤积,后经广西钦州、防城、靖西等沿海沿边非设关地走私入境,再运往广东等地销售牟利。经深挖扩线,该案最终查证涉案团伙走私香烟3190件,案值2001万元,被海关总署缉私局列为二级挂牌督办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该案主犯董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偷逃税额特别巨大,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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