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上海一驾驶员因开车时吸烟被交警罚款200元,不服处罚向法院起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驾驶员车内吸烟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判决支持上海市某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
2023年9月20日,王先生开车途中被交警拦下。交警告诉他,驾车时吸烟属于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200元。王先生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名。
回家后,王先生上网查阅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现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开车吸烟是违法行为。
于是他先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全案审查后维持了前述被诉处罚决定。王先生仍不服,又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妨碍安全驾驶
一审法院认为,吸烟过程中产生的烟雾可能会影响驾驶员视线,在一定程度上会分散驾驶员在驾车时的注意力,影响驾驶员对车辆的有效操控及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及时处置,客观上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交警支队认定王先生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王先生表示,对驾驶机动车期间吸烟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行为不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上海一中院:处罚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认为,吸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分散驾驶员在驾车时的注意力,吸烟过程中产生的烟雾也会影响其视线,同时烟头或烟灰掉落则容易使驾驶人因条件反射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该行为导致的后果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行为的危害性相同或更加严重,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故交警支队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对王先生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于法不悖,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一中院未支持王先生的上诉请求。
“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行车,应从这一立法本意出发进行判断。”本案主审法官陆宇鹰说,行车环境复杂多变,要求法律规范将所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完全列举,既不现实也无必要。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列举的“接打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系不完全列举。除明文列举的情形外,也需禁止在驾车时实施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法条中用“等”字涵盖了其他未穷尽的情形。“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易造成失控,是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开车吸烟行为虽然未被列明在法条上,但具有相同或相当妨碍安全驾驶程度的行为应当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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