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公司往往津津乐道,烟草行业为国民经济提供了众多就业岗位,特别是解决了大量烟草种植农民的生计问题,并以此来反对提高烟草税,宣称烟草消费减少将会减少大量的就业岗位,造成烟农收入下滑。但是,这一观点并不全面。
我国是烟草消费大国,同时也是烟草生产大国。据烟草部门2019年的统计数据,目前全国烟草行业共有职工55万,另外烟草产业还涉及近100万户烟农、520多万户卷烟零售客户和众多上下游相关产业从业者,总计约影响2000多万人的就业与生计。
但总体来看,与烟草直接相关的就业人数很少,且一直在逐步减少。
从理论上说,提高烟草税和烟草价格,会抑制消费者的烟草消费需求,导致烟草销量下降,进而造成烟草行业的收入减少和就业岗位减少。
但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第一,烟草工业是一个高度资本密集行业,整个烟草行业的就业人数并不多,因此从一国整体就业规模来看,烟草行业就业人数的变动对整体就业状况的影响很小。第二,由于烟草消费具有成瘾性,其价格弹性很低,因此提高烟草价格在短期内并不会造成烟草消费的大幅下降,而是表现为短期烟草消费增长减缓,长期需求缓慢下降,这意味着就烟草行业就业的负面影响在短期内并不会很显著,会有一个长期消化的过程。第三,从长期来看,消费者因烟草消费减少而节省的资金会花费在其他商品和服务上,从而会增加这些行业的销售收入,进而拉动这些行业的收入,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
因此,综合来看,烟草消费下降在短期内会造成烟草行业一定的就业损失,但随着长期替代消费带来的就业增加,其综合效应要取决于二者的数量对比。
从现有文献来看,国际学术界对此问题已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诸多研究结果表明,减少烟草消费对就业的负面影响微乎其微,甚至还会带来净就业增加的正向效应。
与资本密集型的烟草工业相比,烟草种植是一个高度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烟农数量要远远高于烟草工业从业人员,因此烟草种植受烟草消费减少的影响程度也可能更深。
然而,从2004年到2019年,中国烟农规模从365万户下降到了92万户,15年间减少了75%。而在此期间,中国的卷烟销量持续正增长,直到2015年受卷烟提税顺价的影响才出现了轻微的下滑。
二者的背离表明,烟农的数量一直处于自然萎缩中。进一步的研究表明,烟农放弃烟草种植的主要原因主要是种植烟草的经济收益在下降,这一过程主要来自于烟农自身的选择,基本没有外力的推动。
第一,从烟草产业价值链的收益分配来看,烟草行业虽然创造了巨额的工商税利,但烟农的收益非常有限,在整个价值链的分割中处于完全的弱势地位。
第二,从种植业的成本收益率来看,烟草种植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强度大,且需要购置烤制设备,成本投入高,总体来看其成本收益率要低于其他作物,这一点已经被大量研究所证明。
第三,从烟农的收入情况来看,从2013年至2018年,中国烟农户均收入从3.42万元提高到5.39万元。与此同时,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0.94万元提高到1.46万元。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调查结果,农村家庭平均规模为3.56人,据此测算,烟农户均收入与农村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并无明显差距,但烟农收入波动性更大,更不稳定。
总体来说,现有研究表明,烟草种植的收益并不如烟草公司所宣传的那么大,烟农放弃烟草种植主要来自于面对烟草种植收益下降的自然选择。事实上,对烟草公司而言,其关心的是能满足其生产需要的稳定的烟叶数量,而非烟农的数量和收入。
中国于2015年明显提高卷烟消费税并推高卷烟零售价后,国内烟农户数并未随即出现明显的下降速率上升现象,表明这一提税顺价因素对烟农户数减少的直接冲击作用不大。因此,未来进一步提高烟草税并无需过于担心其对烟农户数和收入的影响。
尽管经济因素是烟农放弃烟草种植,选择种植其他作物或从事其他行业的主要因素,但是,与烟草种植相比,转产对烟农来说也存在一定的现实障碍和市场风险,包括缺乏初始投入资金,缺乏新作物种植技术和经验,新作物存在价格波动风险等等。这也是部分烟农仍选择种植烟草的主要原因。
在这一情况下,为缓解提高烟草税对烟农的可能影响,可借鉴菲律宾等国的经验,从烟草消费税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帮助烟农的替代生计,包括加大对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引导地方发展特色产业,为农户提供转产培训、就业支持和信贷、保险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以帮助烟农做好转产准备,稳定农户转产收益。
(本文原题“提高烟草税对CPI和就业的影响和对策”,原载《财经智库》2020年第5期。作者贾康、施文泼。)
提高烟草税如何影响卷烟消费
烟草税是国际社会公认最具经济效益的控烟举措,通过提高烟草制品实际价格来减少消费,达到控烟的目的。
我国烟草税主要指卷烟消费税。2015年5月,我国对卷烟消费税进行调整,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5%提至1 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烟草专卖局进一步要求卷烟批发价格上调6%,按零售毛利率不低于10%制定建议零售价,这是我国第一次实现税价联动,税收与零售价格同步提升。
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2015年卷烟总销量减少120万箱,自2000年来首次出现下降,卷烟消费税在我国的初步实践收效良好。2015年至今,我国已有了提高烟草税的改革历程,为下一步我国烟草税实证研究的开展提供了可能。
既往研究中,由于使用数据和计算方法的不同,计算我国卷烟弹性为-0.856~0.15,甚至价格弹性为正,存在较大差异。与此同时,近年来健康教育、公共场所禁烟等非经济手段也对卷烟消费产生了一定抑制作用。因此,有必要重新估计卷烟弹性,进一步了解卷烟消费特点,为我国烟草消费税调整,以及烟草控制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利用2006至2016年各省卷烟销量、各省卷烟零售价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本研究发现,我国卷烟价格弹性为-1.039,收入弹性为0.606,即卷烟零售价格上升1%,人均卷烟销量相应下降1.039%;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升1%,人均卷烟销量上升约0.606%。邻省最低卷烟零售价对卷烟消费具有正向作用,这提示可能存在替代效应,但显著性较低。公共场所禁烟的实施对烟草消费有负向作用,起到了控烟的效果。
与此同时,2007至2016年间,人均卷烟销量下降趋势越来越明显,这可能与近年来健康教育、公共场所禁烟、提高卷烟消费税等控烟工作的开展有关。卷烟零售价格、禁烟政策对消费结构具有负向作用。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卷烟消费结构具有正向作用。
由全国总体数据可知,长期以来我国卷烟单箱价格年均增幅高于零售价格以及人均卷烟销量增幅,这意味着经济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我国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价位较高的卷烟。原因可能有两方面:一是高价位卷烟往往在原料、制作工艺、外观、口感等方面存在优势,可以满足消费者对卷烟品质的追求;另一方面,我国卷烟消费具有混合钻石性商品的特征,即在具备商品消费功能的同时,高价卷烟还可以作为个人财富、身份、地位的象征,引发“面子消费”。
该现象表明,我国居民对卷烟危害性存在认识盲区。烟草税政策主要是通过价格手段影响卷烟消费,但短期内可能无法改变消费者的卷烟认知及消费习惯,不利于长期控烟目标的实现。我国控烟工作还需要依靠更多元的手段,如公共场所禁烟、限制卷烟广告、发展卷烟替代品、开展健康教育等,动员社会力量,逐渐引导公众培养良好健康习惯,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控烟效果。
2018年,中国疾控中心成人烟草调查显示,我国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为26.6%,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的20%还存在差距。
2006年以来,我国卷烟零售价格年均增幅约为0.86%,相对于我国其他零售商品价格增幅很小,剔除通胀因素后甚至是在不断下降的。实际上,在居民实际收入不断上升的情况下,我国居民卷烟购买能力在不断上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草税占零售价格比重约为56%,与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75%仍存在差距。
我国卷烟零售价格、烟草税均存在一定增长空间。未来我国可以探索周期性提升卷烟消费税,并实行税价联动,在降低卷烟消费的同时,为烟草行业的转型争取时间,逐步实现长期控烟目标。
(本文原题“提高烟草税对我国卷烟消费影响的实证研究”,原载《中国卫生经济》2020年第6期。作者都恩环、雷海潮。)
如何改革烟草消费税
我国烟草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税率仍然偏低。
卷烟的税负水平,用每包烟零售价格中税的比率进行衡量。世界卫生组织建议该比率应大于75%。统计两次烟草消费税调整,2009年我国烟草消费税占比38.95%,2009年后上升为47.65%。2015年后,该比重由52%增长到56%,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75%的标准相比仍偏低。
从烟草价格来看,2016年至2017年,我国烟草的平均销售价格为13.5元/包左右,这一价格与2008年烟草销售价格同比上涨不到10%,如果考虑居民的实际收入增长水平,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变化,烟草价格的实际消费水平有所下降。从烟草消费税的改革趋势来看,烟草消费税存在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其次,烟草价税联动机制不完善。
我国的烟草消费税制采用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从价税在生产环节对两种档次卷烟采用不同税率,税制设计较为复杂。这种复杂的税制结构不仅增加了征管的难度,也为烟草行业利用税收政策调整经营策略提供了空间。在烟草专卖体制的卷烟定价机制下,烟草行业通过价格策略和产品结构调整,减缓了烟草销售价格的涨幅。消费税率的提高,部分通过烟草企业内部吸收,未完全反映到卷烟零售价格环节。
烟草消费税制改革,首先应提高从量税以提高低价烟的价格。
从控烟的角度来看,烟草税制改革最有效的手段是提高从量税。目前我国尚未上调从量税率,这使得我国对烟草消费税的调整仅仅局限为对烟草生产行业的调整,直接抽取了烟草商的利润,而没有作为消费税作用到烟草消费者身上。
其次,烟草消费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
完善消费税相关制度,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有利于建立健全地方税收体系,补充地方财政收入,建议烟草消费税采用中央与地方共享分成税制。由于烟草的特殊属性,将烟草消费税划为地方税,会导致地方政府重视烟草行业税收,有悖于控烟及烟草消费税设立的目的。而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税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要做税前扣除,在烟草消费税率提高的趋势下,这会减少归属地方的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收入,建立烟草消费税分成税制可以补偿地方收入。此外,建议将烟草消费税征收环节由生产及批发环节前移至零售环节,可以将消费税的增加更直接传递到消费者终端购买价格中,从而更好地实现控烟的目的。
第三,建立烟草税专款专用机制。
积极推动设立烟草专项税,使烟草税收所得能用于公共卫生事业或对烟草的进一步控制中,是政府信守控烟承诺的表现。有了资金支持,加上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公共媒体对于烟草危害的宣传将会更大。
第四,实行烟草产品价税分离。
价税分离指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将商品或劳务的价款及其应征流转税款在发票中分别注明。将烟草消费税从烟草成品价格中剥离出来,能使消费者在购买烟草成品时,明晰看到自己支付的消费税金额在价格中所占的比例,从而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并且以此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本文原题“对我国烟草消费税改革的思考与建议”,原载《纳税》2020年第24期。作者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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