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海关缉私局介绍,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局侦办的一起走私电子烟弹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某宇、廖某成、唐某某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4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至100万不等罚金;认定被告人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洗钱违法所得42万余元。
图为警方审讯涉案主要嫌疑人。 袁志宏 摄
该案系南宁、杭州海关缉私局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广西、浙江、广东、湖南等地烟草部门在广西防城港、浙江绍兴、广东深圳等地同步收网查获的案件,行动中,警方查扣电子烟弹约4500条。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廖某宇、廖某成、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合伙将走私入境的HEETS牌电子烟弹运至广东佛山、深圳等地销售牟利,累计走私电子烟弹案值4115.68万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走私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唐某系主犯廖某宇妻子,明知丈夫收取的是走私保货款项,仍然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并将犯罪所得42万余元转换为现金,构成洗钱罪。
图为警方与烟草部门研判行动部署。 袁志宏 摄
据悉,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中电子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电子烟是近年来受到市场青睐的一种新型烟草代制品,不法分子受利润驱使,企图通过各种方式走私电子烟弹入境。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并实施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生产、销售等环节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电子烟在进出口过程中需接受海关监管,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等,走私电子烟行为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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