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上海烟草专卖局发布《上海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自2022年8月3日起施行。截至目前,全国33个省级单位的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均已发布。
以下是《规划》全文:
上海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 “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各行政区域内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并视市场需求、市场状态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对外发布各区烟草专卖局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每月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本行政区的电子烟零售点数量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上限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场内经营者超过200户的按每超过50户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10个;
(二)农村区域行政村,人口户数30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人口户数超过3000户的按每超过1000户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行政村设置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10个;
(三)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大型集贸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报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备案;应当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限制区域内的基本情况、电子烟零售点数量等信息。
2021年11月10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和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七条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八条 主营业务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九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条 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一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二条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十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各区烟草专卖局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3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上海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起草说明
一、制订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零售点行政许可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严格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维护市场稳定,防止无序竞争,上海市烟草专卖局结合本市电子烟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实行电子烟零售点与卷烟零售点相独立的布局规划,推动电子烟零售市场法治化、规范化。
二、主要法律政策和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
三、拟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上海市内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经营),其经营场所为电子烟零售点,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本规划要求。
(二)实行数量管理
本规划第五条明确本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数量以“区”为最小市场单元。各区电子烟零售点数量由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决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当某一区电子烟零售点达到一定数量后,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定期对外发布各区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各区烟草专卖局每月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本行政区内电子烟零售点数量等情况。
(三)拟定限制性准入条件
1.不予设置的情形
本规划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是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及细化规定的不予许可的业态类型和经营场所。
本规划的第十二条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2.限制区域的情形
本规划第六条参考本市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定的内容,对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农村区域行政村、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等限制区域设置电子烟零售点上限,以及对限制区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的要求。基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考虑,这一条不适用于“2021年11月10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和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请”。
四、制订过程中听取意见的情况
本规划在制订过程中共收到7条公众意见,其中公开意见征求期间收到5条,听证会期间收到2条。公开意见征求期间收到的意见,经审查,均非针对《上海市电子烟零售店布局规划》内容本身提出,因此均不予采纳。听证会期间收到的意见,均是从立法文字规范、用语表述准确性以及整体体例完整性的角度提出,均予以采纳。因此,在本规划中第五条新增第二款,并新增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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