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外透露,目前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主体功能已经建成,在部分区域和企业采用试点方式完成了验证,并将于2022年6月15日如期正式运行。
届时,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经营权的烟草企业(以下简称烟叶经营企业),电子烟进口企业,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应通过平台进行电子烟交易。
同时,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在交易前应当由电子烟进口企业通过平台进行进口备案,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应当由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通过平台进行出口备案。
6月1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规定了平台的交易类型、商品管理、合同与订单管理和会员管理等,适用于国内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原料等交易。
其中,细则中明确了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的7种交易类型:
1、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与烟叶经营企业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交易;
2、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与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之间的电子烟用烟碱交易;
3、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与雾化物生产企业之间的雾化物交易;
4、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与电子烟代加工企业之间的电子烟产品委托加工交易;
5、电子烟批发企业与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之间的电子烟产品交易;
6、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与进口企业之间的进口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和电子烟产品交易;
7、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与电子烟批发企业之间的电子烟产品交易。
此外,细则中提到坚持市场决定价格,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调节的电子烟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电子烟交易双方应当在平台上签订交易合同。各类交易的货款结算均应在平台上进行。平台实行会员制管理,电子烟市场主体需注册成为会员方可通过平台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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