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获悉,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已于4月2日下发《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要求等内容,其中便涉及了多项关于零售许可的内容。
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出来了,仔细看了下,发布日期是4月2日,4月7日才看到文件,共计17条内容。电子烟从业者关注了哦!先收藏吧
△ 零售门店细则来了
哪些特别亮点:
一、划定了电子烟零售许可范围和对象。这次办法划定了许可种类的划分。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等产品)零售业务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都可以申请。而且对象即为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规定许可条件。提及有零售的资金、住所、符合布点要求,都可以申请。
三、不发证的几个条件。包括: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或者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电子烟被罚未满三年的;销售非法生产电子烟,而且不按要求在统一平台交易拿货的而被罚未满三年的;容易诱导的场所;主营业务不明确是电子烟;排他性专卖性质的;报送虚假材料的。
四、电子烟零售店实行数量管理。说到底就是控门店数量。这点主要看布点,但也有动态调整的说法。
数量管控谈及依据电子烟消费群体特点而布局。其实还是没有太大的明确点,但估计这个主动权在于中烟局。
五、电子烟和卷草零售分开,而且独立。办法明确提及,电子烟零售店实行与卷烟零售点相独立布局规划。
这里可能有个含义,如果卷烟零售布局密集的地区,极可能不再允许布局电子烟门店。
六、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明确了到哪里办证,基本都是当地的烟草专卖行政局。
七、可以线上和线下申请。这两种申请方式,对于零售商而言太友好了。线下申请是当地的烟草专卖局,如果是线上就是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线上申请请关注
-> 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 (tobacco.gov.cn)官方网站
-> 打开“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许可”
-> 打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理
-> 选择“在线办理”
-> 选择“登陆账号”
-> 进入“新办申请”页面后,店主根据页面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八、一般20-30天完成审批发证。办法明确了,一般20天审批,最多延迟10天。不然会书面告知。
九、电子烟零售店实行“一店一证”。说明没有连锁集合办证的说法。
也提及连锁店办证必须由旗下分店逐个办理。
十、加强监管,杜绝违法,不然就取消资格。
初步从办法看出,强调电子烟零售店实行“数量管理”和实行“一店一证”。特别对于已经违法,或者过程中违法的电子烟零售店,后面再想拿证就非常困难。意味着,合法经营,保持高度站位,十分有必要。
特别附上《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许可管理,明确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要求,指导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审批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依法履行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监管职责,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布局电子烟零售点,防止无序竞争。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关系,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依法受理审批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坚持尊重市场,统筹考虑电子烟消费群体、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交通、企业成本等市场基础,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坚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防止无序扩张,遵循市场规律从严制定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要求;坚持优化服务,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
(三)许可证种类。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四)适用对象。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许可准入要求
(五)许可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外,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还包括: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六)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及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电子烟零售点总量,并视市场需求、市场状态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七)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与卷烟零售点相独立的布局规划。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运用市场手段从严制定本省(区、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1.数量布局上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2.空间布局上应符合电子烟消费群体特点:3.布局规划中应包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并对其中需要细化规定的不予许可的业态类型和经营场所等予以明确。
四、受理审批
(八)办理机关。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九)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线上提出申请。
(十)审批时限。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受理审批。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受理电子烟零售申请,在本地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内,经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对符合电子烟零售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
(十二)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依法加强电子烟市场监管,督促持证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推动电子烟市场法治化、规范化。
(十四)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对持证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采取责令暂停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等措施.
六、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充分认识电子烟零售许可管理是落实电子烟监管的重要环节和基础保障,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督导考核,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落实电子烟零售许可管理工作情况纳入考核。
(十六)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有力有序推进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作,有效整合资源,凝聚执法合力,保持良好秩序。
(十七)严格纪律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许可决定以及有素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电子烟零售许可管理的各项要求,凡本指导意见有规定的,依本指导意见执行;本指导意见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办公室、计划物、通行司、法规物、科物、财务,电子管理,草经济研究所,培经济息中心,中国卷增售公司。
国家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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