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烟成为不少烟民的“新宠”,在很多烟民眼中,使用电子烟成为一种潮流时尚。很多人以为电子烟不算烟,便买卖电子烟以牟取暴利,殊不知电子烟也属于烟草制品,还是烟草专卖品,一旦私自销售,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8年3月,被告人陈甲注册一个网站,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站上销售某品牌电子烟设备及烟弹等。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乙加入并帮助被告人陈甲记账、发订单给上家高某(另案处理)、配送设备及售后维修等。被告人陈甲为牟利,还利用刷单方式提高网站排名。高某在确认真实订单后再将烟弹通过快递寄送给客户。2018年7月,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发现上述网站,并将线索移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2018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北京市丰台区院抓获被告人陈甲,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香江明珠2栋抓获被告人陈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甲、陈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五年、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一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 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 《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故电子烟与传统烟叶制成的香烟都属于“烟草制品”,系我国 《烟草专卖法》 调整的对象,应当遵守专卖相关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更会触及法律,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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