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卷烟零售客户是否感受了一种监管新态势:国家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电子烟违法行为。笔者发现,个别店主对这一问题,认识不到位,看法不一致,甚至产生消极抵触情绪。为此,再给大家提个醒:卷烟零售有对象,千万不要给未成年人售烟。
提醒一: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得经营烟草制品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过去,许多中小学校周围存在卷烟零售户。这不是零售户的责任,是专卖管理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经过反复劝退、清理,包括幼儿园在内的中小学校周围的烟草零售点不复存在,树立了烟草零售终端良好形象。
但现实中,有的零售户自认为,自己是老店,也是守法户,从未给中小学生出售过卷烟,为啥要搬离商店。有的零售户还说,幼儿园小朋友根本不吸烟,幼儿园周围不许开店经营烟草,条件是不是太苛刻,脱离实际?其实,这些理由站不住脚,也行不通。这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创建的要求,更是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现实需要。
那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如何界定?
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依据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过去有的地区设定50米,有的地区设定100米,现在要求200米。距离指申请人拟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包括正、侧门)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因此,提醒新办证零售户,如果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附近开店经营烟草制品,一定要提前咨询当地烟草专卖部门,确保店址远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以免给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提醒二:零售户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电子烟
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吸烟对身体健康影响更大。过去,有的零售客户认识不到这一问题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总觉得未成年人也是顾客,顾客就是“上帝”,不敢得罪上帝。殊不知,现在给未成年“上帝”出售卷烟,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违背商业基本道德,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社会谴责。
为此,提醒零售户:不管你的店铺在不在中小学校周围,不论你是什么业态,都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电子烟以及加热不燃烧等新型烟草制品。
如何识别未成年人?查看身份证最有说服力。当然,看校服、看模样,八九不离十,也能识别出来。
提醒三:给未成年人售烟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前,国家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明确国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处罚的力度看,国家对未成年人吸烟问题高度重视,依法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电子烟的违法行为。在此,告诫零售户朋友:出售卷烟电子烟,一定要看对象,切莫一时糊涂被查处、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提醒四:零售户有权拒绝未成年人购烟
现实中,有的店主坦言,自己明知道购买卷烟的顾客是未成年人,但面对他们的纠缠甚至威胁,不好拒绝,担心惹不起,只得违心出售。
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一要理直气壮地告诉这些小顾客:不给未成年人出售卷烟,这是法律规定,不能违反。二要及时劝导教育,学生阶段不能吸烟。吸烟影响学习,更不利于健康成长。同时对那些不听劝阻、威胁辱骂、寻衅滋事的未成年人,要及时报警,让公干机关批评教育。
总之,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烟,这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作为卷烟零售户,要严格遵守此规定,自觉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售烟。一旦违反,势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案例很多,不在一一列举。希望全体零售户牢记新规定,爱护未成年人,争做守法模范户,让社会、学校、家长都放心,皆满意。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