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作为卷烟零售户,日常经营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话题,也是零售户的责任和义务。
心有“未保法”
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吸烟,对身体、身心健康危害更大。《烟草专卖法》总则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修订的《未成人年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通过看法律条文,可以得知,《烟草专卖法》自出台颁布之日,就明确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如果说,过去,执法部门对此条文,还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条文未明确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补齐了这个“短板”,让执法部门有了处罚的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建议卷烟零售户抽空学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思想认识,不敢麻痹大意,任何时候,心中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电子烟,做一名有公德、有责任、有爱心,有良心、更有法律意识的新时代卷烟零售户。
店不在“禁区”
过去,由于历史原因,不少学校、幼儿园周边存在卷烟零售点,近来年,烟草行业通过清理整顿,逐步解决了这个问题,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健康。但也要看到,校园周围还有暗藏的无证户,有的办证户还想在校园周边开店经营,打“擦边球”,赚学生钱。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种:
一种是不知道法律规定,自认为开店卖烟,一手付款,一手给烟,合法合理,天经地义。另一种是明知有规定,“偏向虎山行”。当专卖执法人员进店检查时,个别店主以“小学生不抽烟、幼儿园娃娃更不会抽烟”为由,无理取闹,阻挠执法。等等这些都不是正当理由,且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在此告诫:经营烟草本无错,找对地方很重要。既然烟草专卖法有此规定,那么办证户就不要打校园周边的主意。以前在校园周边开店卖烟的零售户,也不要强词夺理,要自觉搬迁店址,如果在原址经营,就要退出卷烟经营业务,否则将成为清理对象。
标识要醒目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电子烟,既是法律规定,也是警示标识。时下,烟草部门在卷烟零售户经营场所,都张贴警示标识,目的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现实中,绝大部分店主能认识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电子烟”警示标识的重要性,但也有极少数零售客户觉得,警示标识仅仅宣传而已,没有实际用处,常常是“执法人员今天贴,一月过后无觅处”。有的警示标识虽然存在,但被其他商品遮掩,起不到警示的作用。
笔者认为,“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既是警示标识,更像承诺书、军令状,目的用意明确,作用不可低估。这好比行军打仗一样,能否打赢是一回事,敢不敢立军令状,则是另一回事。为此建议广大卷烟零售户,要正确认识警示标志的目的和作用,要像珍惜烟草证一样,爱护警示标志,使之成为经营场所“人人看得到,个个都遵守”的特有标志。
售烟看对象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首先就不能给中小学生售卖卷烟、电子烟。因此,零售户在出售卷烟时,要看消费对象。如果能看出未成年人身份,就要及时拒绝他的购烟要求;无法识别是否为未成年人时,应当查验其身份证。这里,有人会提出一个现实问题:如果未成年人进店,声明给家里大人买烟,是卖还是不卖?回答肯定是不能卖。因为法律重事实,看行为,切莫听信未成年人的话。
同行互监督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不是哪一个零售户的事情,需要每个零售户严格自律,相互监督,共同保护。首先,要从自身做起,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电子烟。其次,配合烟草、市场监管、教育、卫生等部门执法检查。零售同行之间要相互监督,积极向相关部门反馈情况,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无卷烟零售点,零售户无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的违法行为。
总而言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让我们自觉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齐心协力,共同筑起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的“隔离墙”,尽到一名卷烟零售户的社会责任。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