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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吸烟可能被炒鱿鱼

2017年03月03日 来源:《劳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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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劳动报》报道

  问:用人单位能否对于违反“控烟令”的员工按违纪处罚甚至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答:2017年3月1日,号称“上海史上最严控烟令”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于禁止吸烟的场所及违反条例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做了更为严厉的规定。如果员工因为违反“控烟令”受到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能否按违纪处理?

  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首先需要识别员工违反“控烟令”是否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如果员工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违反“控烟令”,那么用人单位不得按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否则有过度管理之嫌。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内违反“控烟令”,那么,用人单位都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是员工在工作时间但非工作场所违反“控烟令”,比如在客户单位、政府公共办事机构等地点。由于此时员工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状态,其形象不仅代表其个人还代表着用人单位的形象。如果因违反“控烟令”使用人单位形象受损,我们倾向认为用人单位还是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至于能否因员工违反“控烟令”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更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一般情况下,员工在工作场所吸烟还不足以受到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严重的处罚。但是对于一些严禁明火的工作场所,比如加油站、易燃物品仓库等场所。员工在明知不能吸烟且吸烟可能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旧我行我素,用人单位按规章制度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一般是会得到支持的。当然也不排除裁判机关对于此条款的合理性产生质疑的可能性。

  问:在行政机关对吸烟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后,用人单位再次对其进行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答: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再次对员工进行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范畴的一个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得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而用人单位并非行政机关,用人单位对员工在工作场所吸烟进行处罚是基于其用工管理权,属于劳动法的范畴。与行政机关给予违反“控烟令”人员的行政罚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和重叠,所以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问:用人单位因违反“控烟令”而被罚款,能否要求员工买单?

  答:用人单位违反“控烟令”而受到行政处罚,不能要求员工买单。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可以看到第九条是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员工在工作场所吸烟并不会直接导致用人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只有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管理义务时才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将自己未履行法定义务所受到的处罚转嫁至员工身上。

  在此,我们呼吁大家不要在室内及公共场所吸烟,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身边人负责。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为广大员工创造一个健康、舒心的工作环境。(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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