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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出台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 对这些地方吸烟一律说“禁”

2017年04月07日 来源:《芜湖日报》 作者:陈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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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芜湖日报》报道  在公共场所“吞云吐雾”让你很难受,在学校这种都是儿童聚集的地方也总要点上一根的行为让你怒目,现在,在安徽省芜湖市碰到这样的情况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让对方掐灭烟头了,因为芜湖的“控烟令”终于来了。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芜湖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已正式出台。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新规展开解读。

  哪些地方禁止吸烟?

  《规定》明确了,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都符合公共场所的定义。

  而以下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也全面禁止吸烟: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活动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市卫计委就此解读说,考虑到妇女和儿童是最容易遭受“二手烟”侵害的群体,更需要无烟环境的保护。本市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无烟校园”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因此将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和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纳入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范围,也就是说,上述区域,不仅室内区域全面禁烟,室外区域也是全面禁止吸烟的。

  “老烟民”们也不用太焦虑,《规定》里也有考虑,对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除条款明确规定的室外禁止吸烟区域外,各单位和组织在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这四项要求的情况下,可划定吸烟区域。

  违反“控烟令”会受处吗?

  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据调查,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

  控烟已刻不容缓,因此继国家出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后,芜湖市依法出台控制吸烟管理规定,通过管控措施,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我市社会文明程度,助力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

  《规定》的出台旨在建立政府主导、法人单位自我管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三者有机结合的控制吸烟工作体系。明晰政府责任,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单位、社会公众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加大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力度,强化公民自觉守法意识,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逐步减少烟草烟雾危害。确定了“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控烟原则。

  《规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不得参与“文明单位”、“卫生单位”的评选。

  在禁止吸烟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个人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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