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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包烟就被诉,冤不冤?

2013年05月24日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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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广州日报》报道  案情:阿伯菜场偷烟被刑拘66岁的成某已退休,一个月有一千多元的社保收入。他听说荔湾区西塱市场内的肉菜价格比较便宜,就常常坐一个半小时的公交车来到西塱买菜。

  今年3月3日,成伯又来到西塱市场买菜。当他经过市场的一个菜档时,看到一对老夫妇正在买菜,那位老先生(77岁)的上衣口袋敞开,露出了一包“白沙牌 ”香烟。成伯这时起了烟瘾,却不想花钱买烟,便挤到老先生身旁假装挑菜,伸手扒窃了香烟后迅速走开。

  老先生买完菜,发现烟不见了,便找到市场管理员。他们在市场抓到了成伯,并从他身上搜出了了老先生的“白沙”烟。警察到场后对成伯进行刑事拘留。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但他没想到偷一包香烟的后果居然如此严重。

  检方:扒窃行为构成犯罪

  检察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检方认为,所谓“扒窃”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扒窃行为构成犯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因此,本案中尽管一包“白沙”烟只值几元钱,但由于成某的行为属于扒窃,其仍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成某的情节较轻,检方建议对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国内小额

  扒窃案例

  2011年5月,马某在成都市某菜市场水果摊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镊子盗走一位大爷兜里1.5元。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3月7日,汉中男子岳某在陕西勉县一菜市场扒窃一妇女衣兜内6元现金,被勉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2年6月25日,王某和黄某在四川达州大竹一农贸市场用镊子扒窃60多元。大竹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王某和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和拘役两个月,各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11月6日,吴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某菜市场内,用镊子夹取一名女子口袋内的1元现金。吴某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界人士观点:

  刑法学副教授:

  情节轻微不应认为是犯罪

  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福传认为,成某因扒窃一包烟被控盗窃罪起诉至法院,令人“震惊不解”。他说,我国既有《刑法》,也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针对“盗窃”有认定标准和量刑尺度,但两法处理结果却有天壤之别。如仅仅因扒窃一包烟就入刑太不近人情,也不符合国情。

  胡福传说,该案可能是执法者曲解了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他说,扒窃虽然很恶劣,但仍有情节和数额的区别,如扒窃一包烟和扒窃救命钱很显然不同。“对于成伯,派出所训诫几句足矣,如果将其定罪实在是亵渎法律。”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立泽也认为以盗窃罪起诉成某不足取。“这种案子千不该万不该定罪。”聂立泽说,成某是因烟瘾犯了去偷东西,与那些以扒窃为生的人明显不同。他扒窃的对象也是特定的烟,犯罪数额也很小。《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聂立泽认为,成某的行为就属于此类情形,因此不应认为是犯罪。


  律师:

  并非所有扒窃都以盗窃罪处罚


  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军说,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立法本意是为了惩治那些在公交车、火车等地以扒窃为生的惯偷,因扒窃行为很难取证,仅以犯罪数额来判断很难定罪。

  然而,王志军强调,并非所有的扒窃行为都要以盗窃罪去处罚。他说,盗窃罪是侵财性犯罪,扒窃只是盗窃罪的一种行为,不能看作是“行为犯”,而必须是“结果犯”,也就是说,扒窃行为仍要根据其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是否犯罪。

  本案中,王志军说,假如有证据表明成某一贯爱偷别人的烟来抽,那主观恶性就比较严重。但如果因烟瘾大,只偶尔偷了一次,就没必要以盗窃罪来起诉,对其教育警告足够了,连拘留都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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