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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被霸王条款忽悠了

2012年11月02日 来源:《焦作晚报》 作者:杜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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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据《焦作日报》报道   “本店所售商品离店概不负责”、“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针对近期“双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市工商局解放分局日前发布了消费警示。

  特卖商品不能退换?

  典型案例:今年10月19日,在市新华中街一家服装店检查时,工商人员发现店内贴的“外贸特卖,特价商品售出概不退货”的告示,其内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工商点评: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工商人员称,在零售行业内,例如“烟酒离柜概不退换”、“特价商品不实行三包服务”、“赠品不负责保修”等霸王条款最容易“忽悠”市民。许多商家会解释,其特价商品都是最后存货,本身已经便宜了很多,根本没法退换。部分市民往往觉得其解释有一定道理,从而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其实店家的类似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根本无效。

  过期不取衣物,商家不负保管责任?

  典型案例:今年10月16日,工商人员在建设路一干洗店发现顾客所持该店的洗衣卡背面“洗衣须知”第四条规定:顾客最迟需要在2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本店则不负保管责任。

  工商点评:“所洗衣物按期收件,超过3个月不取一切责任自负或作抛弃处理”、“逾期不取,若衣物出现变形等,责任自负”……在干洗行业,商家的此类告示已成惯例,其目的就是想推卸自己的责任。

  工商人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虽有在约定的期限内领取衣物的义务,但因诸多客观原因可能导致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领取,经营者应当做到催促消费者领取衣物的义务,不能因消费者超过约定的领取衣物时间,就单方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保管责任。

  免费停车,车丢没人负责?

  典型案例:今年10月17日,工商人员对果园路一家火锅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大门旁贴有“免费停车,丢失自负”的字样。

  工商点评:火锅城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拟订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合同条款,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提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工商人员说,商家为了给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物和消费环境,设立免费停车场,实际上是给消费者提供了停车服务,构成商家给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家为前来消费的消费者提供停车服务,就应该有责任加强停车场管理,对消费者停放的车辆提供安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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