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行“单位负责、社会监督、限定场所、依法管理”的原则,嘉峪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了嘉峪关市全市区域内的禁烟场所,主要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院及青少年活动基地;医疗机构办公区、诊治疗室和病房;各类学校的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会议室、图书馆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公共汽车、火车、客运车辆内及公共汽车、铁路、长途客运的售票厅、候车室等。
《办法》规定,在禁烟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对不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向嘉峪关市爱卫办举报和投诉;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等;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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