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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出台(图)

2012年03月30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天津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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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天津网》报道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自2012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当天起施行。《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同时废止。

  十三类禁烟场所 

  ■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以上规定的区域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公务活动中不吸烟不敬烟 

  “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这些单位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单位违反规定 法人也得受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劝阻吸烟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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