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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十二类公共场所控烟 违者将受罚

2013年06月05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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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东北网报道    5月31日是第26个世界无烟日,黑龙江大庆市爱卫办和市疾控中心联合举办了以“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分别在龙凤厂前公园和新百大的广场街心公园举行。记者在龙凤区厂前公园看到,一位小朋友挤到工作人员面前说:“阿姨,给我一张,我要让爸爸戒烟。”引得周围的市民哈哈大笑。

  在新百大门前的街心公园,最吸引市民的,是由萨区爱卫会和萨区卫生局联名写的控烟倡议书,倡议书将吸烟可能导致的疾病、每年死于吸烟的人数已经超过了艾滋病、结核病、交通事故的事实,向广大市民进行了陈述。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大庆市有十二类公共场所即日起全面控烟:(一)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游艺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二)文化宫、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三)图书馆(室)、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场所的贮藏室、阅览室或展示厅;(四)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六)商场、书店以及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七)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八)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九)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餐饮消费场所;(十)公共浴室;(十一)美容美发场所;(十二)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控烟场所所属单位或经营者必须履行下列职责:有控烟的制度;在控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控烟标志;在控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这些控烟的公共场所由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同时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和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活动。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除了规定的这些室内场所控烟,对于一些室外场所的吸烟区也有规定:室外公共场所的吸烟区不得设置在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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