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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鞍山公共场所吸烟将受重罚

2012年12月28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辽宁新闻网编辑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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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辽宁新闻网编辑整理   2013年1月1日前,公共场所要统一张贴《鞍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统一设置禁烟标识。如果您违反规定吸烟,可能被重罚。 

  日前,鞍山市召开全市纪念爱国卫生运动60周年暨贯彻落实《鞍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动员大会,2013年1月1日前,所有公共场所都要统一张贴《鞍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和控烟举报电话,统一设置禁烟标识,统一在室外区域设置符合标准的吸烟区。各单位要在本单位(场所)聘任控烟监督管理员,负责所在单位、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和劝导工作。对控烟管理不作为,社会影响不好的单位将严厉处罚;对违反控烟《规定》的个人,扰乱正常秩序的,将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推动机关干部带头禁烟控烟,为全市人民做出榜样。

  党政机关干部要带头禁烟

  据介绍,《鞍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确认的公共场所是指普通公众可以进入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所有权或进入的权利如何。主要包括托幼机构、大中小学校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宾馆、饭店、录像厅、游艺厅、洗浴场所的室内区域;邮政、电信、股票交易、金融机构的室内区域;商场、超市等商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和旅游景区的室内区域等。

  为进一步做好控烟工作,鞍山市卫生局、鞍山市爱卫办将围绕贯彻落实《鞍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开展系列培训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推动控烟工作,重点办培训班,举办鞍山市直各党政机关控烟工作负责人培训班,推动机关干部带头禁烟控烟,为全市人民做出榜样;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工作负责人、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培训班,提高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对贯彻落实控烟《规定》重要性的认识。

  年底前统一设置禁烟标识

  据介绍,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为此,要求所有公共场所2013年1月1日前都要统一张贴《鞍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和控烟宣传画,统一悬挂控烟宣传横幅和控烟举报电话,统一摆放控烟宣传单、宣传册、宣传板,统一设置禁烟标识,统一在室外区域设置符合标准的吸烟区,室内场所无吸烟区域。要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控烟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和知识竞赛,普及控烟知识。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网络宣传。

  不听劝阻者处以50元罚款

  据了解,为加强控烟监督管理,鞍山市爱卫办与团市委等有关部门将合作,聘请社会控烟志愿者,督促指导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开展。各相关单位,需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本单位(场所)聘任控烟监督管理员,负责所在单位、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和劝导工作。各级卫生执法人员将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对控烟管理不作为,社会影响不好的单位绝不迁就,严厉处罚。

  按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不按规定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将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另外,鞍山市爱卫办将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时暗访的方式,加强对贯彻落实控烟《规定》的督查指导,并在全市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无烟场所评比活动,表彰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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