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6个月森林防火期
根据修订草案,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吸烟野炊可能被严惩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很有可能被严惩。
具体来说,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野外用火”的概念如何界定?修订草案显示,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副业生产性用火、工程施工用火以及吸烟、野炊、烤火、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明火照明、烧山狩猎等其他用火。
此外,安徽省还将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并与当地公安110报警服务台建立联动机制。
三种方式传达意见建议
对于保护“城市之肺”,如果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都可于11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551-2602523,传真:0551-2602523;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邮政编码:230001);电子信箱:xyt@ahfz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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