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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该如何维权?

2022年11月25日 来源:东方烟草报 作者: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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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零售户李女士向客户经理咨询了一个法律问题:去年,她的公司招聘了一位新员工魏某,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规定了保密范围和违约责任,并规定保密义务自协议签订时开始,到本协议规定的用人方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后来,魏某通过微信将李女士发给他的客户采购登记表和名片信息转发给公司的竞争对手。李女士认为其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员工严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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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李女士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向魏某主张违约责任。

此外,当事人魏某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综上所述,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前提下,李女士可以依法进行维权。而从经济性和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考虑,李女士也可以先提出劳动仲裁来与魏某妥善处理纠纷,以免矛盾过度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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