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引:近年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不仅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也逐渐成为烟草企业主要的采购方式。作为国有企业,烟草企业要贯彻国家有关廉洁规定和规范采购的精神要求,做到公平公正,规范廉洁,真招实招,但其采购又不是政府采购,大部分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上还有空白之处,在监管上尤其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上还有一定的难度。在此情况下,笔者谈谈烟草企业在委托招标采购时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一些思考。
一、克服两个认识极端
(一)老大心理的极端。在现实工作中,烟草企业作为招标人,有时表现出甲方一般都会带有的优势地位。现实中暴露出来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纪的现象,也让部分烟草企业对招标代理机构有着先入为主的不良印象。有时对招标代理机构以甲方的地位随意支配,比如对代理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
(二)放任不管的极端。有些作为招标人的烟草企业认为反正项目已经委托给了招标代理机构,有什么事情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就行了,自己不用去管那么多。而且认为如果自己管得多了,说得多了,会落下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正常工作的嫌疑。有时为了避闲,对于招标代理机构一些不当行为也不敢指出,听之任之。有的认为不是政府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无权监管。有的对招投标业务不熟悉,无从监管。
以上两个极端的认识态度都是不可取的。烟草企业作为招标人,应该树立正确的观念,正确认识、处理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规定,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实际上就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这种代理在民法上是一种委托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的委托权限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不能越权,也不能“缩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此,烟草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虽然烟草局与烟草公司合署办公,但不是招标采购上的行政监督部门,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而是民法上的代理关系,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双方以代理协议为基础开展工作。因而烟草企业不能对招标代理机构有高高在上的特权思想,进行随意支配。但是也要认识到,不能随意支配并不代表不能监管,烟草企业对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依据代理协议进行相应的监管和约束,对于其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既然烟草企业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代理关系,那么委托代理协议是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基础。因此,要实现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有效监管,必须在代理协议上下功夫。一是必须要签订书面的代理协议,而不能口头的君子之约。把烟草行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要求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下来,增强其合法性和约束力。二是要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三是明确违约的情形。四是明确甲方调查处理时的权限和措施以及乙方应尽的配合义务。
二、调动一个主体
也就是调动投标人参与监督这个主体。投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参与人,在竞争激烈的投标活动中,在烟草行业规范程度越来越高的环境下,为了击败对方达到中标目的,其有着强烈的监督意愿。同时也有其独特的监督渠道,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手,他们会使出浑身解数,收集竞争对手的不足,关注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如果稍有不慎,可能会进行投诉举报。此外,投标人由于参与的投标比较多,经验丰富,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比较熟悉,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比较了解,能够容易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运作中的错误和不足,更能发挥监督作用。
因此,烟草企业对投标人参与监督要引导好,鼓励其参加监督,提高监督的积极性。要为投标人参与监督建立相应的平台,出台相关的政策,比如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投诉,招标人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回应,让投标人感觉到问题有人处理,保持其积极性。
三、强化六个环节管理
在具体工作中,烟草企业通过对招投标活动中具体环节的监督和审核,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落实到位。在此,笔者重点谈谈这些环节中平时大家不太注意的地方,对常规性的监督不再累述。
(一)招标文件编制环节。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好的招标文件,招标人要认真审核。看招标文件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重点是审核招标文件是否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招标文件发售环节。在招标文件发售环节,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达到控制投标人的目的,故意设置种种条件限制投标人,对不满足其条件要求的,不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没有招标文件也就无从参加投标。对此,招标人要给予制止,可以在招标公告里规定发售招标文件的条件,明确不得设置非法的限制性条件,比如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等。在发售期间,设置监督投诉渠道,当发现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要求发售招标文件时,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电话,将招标代理机构置于第三方的监督之下。
(三)开标环节。开标一般都是与截止投标文件在一起。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里都会事先进行了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来开标,不能提前,也不能推迟,不能随意换地点。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间已经到点,但到场的投标人还不够三家或者意中的投标人还没有到场,为了防止流标,因而推迟开标时间,对于超过开标时间而递交的投标文件仍然接收,这种做法是违规的,必须给予制止,不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四)评委抽取环节。除要按正常评委抽取程序进行监督外,要格外注意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委抽取确定后至进入评标室之前,这段时间与评委的通讯联系问题。因为此时评委名单、联系号码已经知道,如果不注意的话招标代理机构是可以做到的。一旦招标代理机构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与评委联系上,就有可能影响评委,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
(五)评标环节。在评标环节,在有监督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敢明目张胆地违法违规要求评委们按其意向确定中标人的很少了。因此要格外注意一些不太经意的行为,比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可能利用为评委服务的机会,趁监督人员不注意,通过传纸条、暗示等方式,要求个别评委或者大部分评委对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给予照顾。在汇总评委分数时,故意做手脚,多加或少加某项的分数,从而影响评标结果。对此,必须加以防范。
(六)投诉环节。如前所述,要为投标人建立投诉的渠道,同时也要对投诉建立处理的方法。烟草企业对投诉的调查处理不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权,比如罚款、警告等惩戒措施。在调查过程中,也不具有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烟草企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在投诉处理上如要既要依法依规又要给违纪的行为予惩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设置的惩戒措施和调查措施要在代理协议里明确。二是种类设置要合理。名称上要注意,不要出现罚款等行政处罚等字样,可以用违约金表述。实质也是一样的,都是通过经济的手续对违约犯错的一方给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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