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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规工作建设对烟草法制的促进作用

2015年06月16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胡恒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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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承担着烟草行政管理的职能,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国家局也作出“三个依法”总体部署。法治烟草建设是巩固和维护烟草专卖体制,提高烟草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烟草专卖法规机构作为法制监督审查部门,责无旁贷要成为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因此要认清法规工作的重要性,从理念上和实践上创新进取,进一步完善法规工作机构。提高法规工作水平和成效,从而推进法治烟草建设进程。

  烟草专卖法规部门从专卖部门分离出来的时间不长,其最初的职能仅仅是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查。法规部门设置以来,确实起到了加强内部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预期,取得较明显的效果。但由于这个机构的建立时间短、工作经验少、重视程度低等原因,法规工作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法制审查监督制度的推进速度不容乐观,这就要求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从领导重视开始,打好根基、完善机制、切实落实。只有这样,法治烟草建设工作才能得到长足的进展。

  一、完善基层法规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法规工作机制的完善是法治烟草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助力器。法制队伍是烟草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烟草的主力军和组织保障。法治烟草建设的具体表现就是烟草行政机关实现了“三个依法”,而三个依法的实现就需要专门的机构来谋划实施。法治烟草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而法规部门的核心任务也是确保依法行政,所以说建设法治烟草离不开法规机制的优化。只有完善法规工作机制,才能更稳健、更有目标性地完成法治烟草建设工作任务。

  (二)加强基层法规机构建设是法规机构地位和作用的内在要求。法规机构是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重点和关键环节,法制干部既要有较高的政治理论和思想道德水平,也要有精湛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既要有丰富的烟草管理知识,也要有广泛的法制工作实践;既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也要创新意识、开阔视野,有效发挥法规机构的综合性作用。

  (三)强化法规工作是新形势下保障烟草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烟草行业正处在改革的十字路口,内外部风险同时存在。面对这种情况,只有从内部开始,加强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把一切行政统一到法律的层面上来,才能保证烟草专卖法宗旨的实现。国家局提出:规范当是生命线,而规范就是要守法、守纪、守规。如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烟草人员的法律意识,划好什么是红线、制定好规范,都需要法规部门来做大量的工作。

  二、当前基层法规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一)对法规工作重视程度不高。

  有些管理机关由于对法规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仍将法规机构作为内部案件审核机构及处理法律事务的参谋助手。视法制部门是个“空位闲角”,认为法制部门的工作仅仅是多一次签字和程序而已,使其职能定位在服务上不是一个专门机构,导致法规机构及其队伍建设与依法行政的形势和要求不相适应,从而形成案件审查工作“走过场”的不良现象。这就要求对案件审查制度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高度,从而形成全员重视、认真参与落实的工作氛围。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到位,工作成效不高。

  法制机构及法制人员很多都是兼职甚至挂名,职责缺乏独立,法制审查工作往往仅仅处于“副业”的尴尬境地,工作的标准、成效显然难以尽人意。而且,法规机构力量不足,队伍不稳定,人员调动频繁,影响了法规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和连贯性。

  (三)审查监督的范围偏少。

  从法理层面来看,法规审查工作仅见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其职能仅仅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所以法定审查监督的范围狭窄,难以全方位对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内部管理等行为进行法制审查和监督。

  (四)法制部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法制部门设置时间短,对人员的选配很多是临时选定,工作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导致难以很好地履行职责,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个现实。目前,法制人员的素质提高工作迫在眉睫,要在实践中努力进步的同时,大力开展业务培训、观摩评比等工作,实现法制人员素质的快速提升,让其真正担负起内部法制监督的责任。

  (五)法制部门与办案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必须加强。

  程序规定中的规定仅仅是概括性的,对法制部门与办案部门、法制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未有明确的要求,所以具体工作的配合达不到默契的程度。因此,各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尽快制订完善法制审查工作流程,明晰各方的工作标准和时限,从而推动法制工作顺利开展。

  (六)责任不清,存在推诿现象。

  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责任追究细则,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皆不同程度地产生依赖思想,工作责任感淡化,影响了案件审查的实际效果。案件承办人员及办案机构认为有了法制审查这一“保底关”,把案件质量和成败过多地寄托于案件审核。而法制部门也可能认为自己非具体承办部门,工作怠于细心、细致,工作作风不严谨,自我要求标准低,工作流于应付和敷衍。针对此情况,要进一步完善科学、全面的责任体系,明确规定何部门(或人员)在何种层面(或者环节)应承担何种责任,让职责和责任“不能推、不敢推、推不掉”,最终形成主动负责、配合有力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充分激发基层法规机构在法治烟草建设中的“正能量”

  (一)明晰基层烟草法规机构的职能定位。

  烟草法制队伍建设应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为本。从队伍整体素质建设入手,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开展行政指导,提高依法行政效能,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要设置独立的法制机构,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同时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法制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还要对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背景有深入了解,学习新的经济、科技知识,树立创新驱动新理念。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推动法制工作实现新发展。

  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法律宣传和执法办案等各类学习和培训,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才能把法治烟草建设和高素质执法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推动烟草事业健康发展。同时,扩大法制部门的职责范围,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将法制部门的工作延伸到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业务技能培训等方面,以便更好地发挥法制部门的监督、纠正、引导作用。

  (二)发挥基层法规机构在法治烟草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基层法规机构是法治烟草建设的牵头人,首先要以队伍建设为重点,着力解决基层法制建设相对薄弱的问题,配备精干人员当法规员,提升基层法制工作水平。其次要以规范行为为核心、以强化监督为重点,全过程监督基层执法工作,规范所有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履行在法治烟草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等职责。

  (三)完善法治烟草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提升烟草机关依法履职的能力。

  为全面推进法治烟草建设,还应建立法治烟草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烟草法制建设的具体内容,为法治烟草建设提供明确的量化考核目标及实际操作内容,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各级决策层首先要审时度势、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努力把法治烟草建设放到第一位,使法制工作由以往的抽象、模糊和事后咨询转变为内容鲜明、有位有为和预先防控。要用依法行政水平来衡量各级党组的履职能力,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规机构牵头抓、各业务机构配合抓的格局,为烟草工作高效运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建设法治烟草必须烟草法治先行。烟草机关要着眼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全局来加强法规机构建设,让法制工作成为以法律为主线贯穿烟草工作全过程的指导者、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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