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跨省买烟被扣”事件作出回应,称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以下称“18号文”),个人携带卷烟50条以上者,需办理携带证,否则视为违法。当事人携带了105条卷烟,显然是适用该规定,应该办理携带证。而通过新华社记者的一番调查发现,个人到地方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携带证却遭遇了重重困难。对此,国家局相关负责人称造成携带证办理困难系基层单位不熟悉业务所致,将采取措施督促基层单位落实为个人办理携带证等业务。
笔者从事烟草工作十余年,期间也听说过各种各样的涉烟违法行为,但类似这种“跨省买烟被扣”事件,之前也只是存在于对法律条文的想象之中。
一是公众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法律意识淡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虽然贵为国家法律,虽然颁布实施已20余年,但是公众对于该部法律的了解恐怕也仅局限于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具体什么内容恐怕是一头雾水。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烟草行业在之前的“五五普法”工作中只注重了对烟草行业内部人员的普法教育工作,而忽视(至少是没有足够重视)了对卷烟经营者、消费者及广大公众的普法教育工作。当事人明知烟草制品是国家实行专卖专营的特殊商品,从事此种商品运输必然会被施以行政许可,怎么可能让你这么轻易地随随便便地就运来运去?竟然丝毫没有想到要办理某些手续,甚至连咨询一下烟草专卖部门的想法都没有。这除了说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之外,更说明我们烟草行业对公众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工作还有很大提升和改进的空间。
当然,如果因为此次“跨省买烟被扣”事件就将板子全打到烟草专卖局身上也有失公平。纵观此次事件,当事人“出于一时的哥们义气”而导致违法,看似偶然,实质上却揭示了国人一个非常普遍的心理,那就是侥幸心理。法律都是给别人定的,违法不要紧,只要不被发现就行。这说到底是一种“耻感文化”在做怪,正如人人喊打的“兴奋剂事件”的主角们所持的观点:“抓着了是兴奋剂,抓不着是高科技”。
二是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对相关业务不熟悉,相关证件办理程序需繁琐,而也是此次事件的诱因。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新华社记者调查的时候,很多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竟然告诉记者携带证不对个人,而是对烟草行业内部的。其实据笔者了解,虽然国家局18号文对携带证做出了规定,但在事实上多数基层单位并没有所谓的携带证,至少是不曾办理过此种证件。无论是烟草内部还是公众,只要运输超过50条卷烟,就得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这样“露怯”的回答很难让人信服,如果被媒体误读,更容易造成大范围的舆论影响,置烟草行业于风口浪尖。
当然,对业务不熟悉责任也不完全在工作人员,很多基层单位尤其是县一级基层单位,囿于业务范围所限,工作人员很难接触到与自己不相干的业务流程,而且这种业务可能几年、十几年都遇不到一回,有的基层单位甚至从成立开始就没遇到过,你让工作人员如何能熟悉这种业务呢?就说这携带证,如果想办理,至少是向地市级烟草专卖部门提出申请,然后再层层审批,没有个十天半个月的根本别指望办下来,这也就从客观上增大违法行为的发生的机率。
三是涉案标准的判定程序则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样才能让当事人们心服口服,没有空子可钻,从而才能真正做到懂法更守法。笔者从本单位执法人员处得知,当事人车上还有其他人,在接受质询时就说这105条烟是三个人共同买的,每个人35条,那就根本不可能发生此次事件。这也就说明我们的涉案标准太过简单,单纯从数量上对是否违法做出判断。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不论是一项政策也好,一条法律规定也好,如果能随随便便地找到漏洞,轻而易举地做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就说明政策和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着严重不科学、不严谨的地方,也就有极大的改进空间。这又与前段时间公安部新版驾照新规中的处罚“闯黄灯”的争议何其相似呢?标准是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标准制定合理不合理。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的涉案标准能否进行改进?比如,判断一个人是无证运输还是买烟自用,可以与公安机关进行联合调查,你说你买烟自用,你买的烟是用来干什么?为什么不在当地买?你委托谁买的?也就是说不是单纯地以数量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而是以你买的意图来进行综合判断,只要你的主观意愿是想倒卖卷烟,哪怕只是1条,那也够涉案标准,如果真的是自己用,那可能十件八件也是合情合理的。你把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给它查个清楚明白,做到打击违法行为无一漏网,维护正常消费职责所在,做到“不扣押一条合法卷烟,不放过一条非法卷烟”,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维护了国家的法律。
总之,此次事件从另一个方面为烟草行业的从业人员上了生动的一课,也是烟草行业自身改进工作、更好地践行“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的一个契机,希望能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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