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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非法进行烟草销售获刑

2013年02月07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民主与法制网报道 作者:张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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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民主与法制网报道  日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就一起无烟草专卖许可而非法从事烟草销售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

  2011年3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肖福、韩君为了牟取利益,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从事非法烟草销售,双方商定所赚的利润除去油费、过路费、生活费等所有开支后,由被告人肖福分得七成的利润,被告人韩君分得三成的利润。被告人肖福遂找女友柳瑶(另案处理)借了26000元作为收购香烟的启动资金,并将柳瑶购买的白色猎豹越野车(车牌渝A9L239)做为运输香烟的工具。被告人肖福、韩君在2011年3月至11月期间,多次驾车到垫江县城向烟草零售商夏某、郑某、胡某、瞿某等四人以每条香烟高于烟草公司批发价五角到一元钱的价格大量收购红河、红梅、白沙等品牌的香烟,其中在夏某处收购香烟价值约19万元,在郑某和胡某处收购香烟价值约4万元,在瞿某处收购香烟价值约4万元,总计收购香烟价值约270000元,二人将收购的香烟运到四川省 宜宾、内江、自贡等地以每条香烟高于收购价销售获利数千元。案发后,二人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福、韩君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韩君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肖福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肖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韩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被告人肖福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韩君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肖福、韩君用于作案的车牌为渝A9L239的白色猎豹车一辆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已扣押的涉案香烟即白沙牌(软)香烟二百二十九条、红梅牌(硬黄)香烟七十一条、红梅牌(软顺)香烟一百二十五条、红河牌(硬甲)香烟一百七十六条予以没收。(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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