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闽西新闻网报道 妻子邓某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丈夫被告人涂某雇请被告人马某、涂某、卢某大量收购卷烟,并把大量卷烟转批给被告人俞某、纪某。经福建省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涂某、马某、涂某、卢某、纪某五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五年至缓刑二年,并处3000元至32000元的罚金;撤销上杭县法院(2010)杭刑初字刑事判决“被告人俞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俞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被告人涂某的妻子邓某依法在长汀县涂坊镇开办“阿某烟酒行”,并于2009年1月1日取得了长汀县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1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涂某以每月1500元的工资先后雇请被告人马某、涂某、卢某为其在长汀县城区、大同和涂坊、南山等镇的卷烟零售店收购多个品牌的真品卷烟,共计价值765016元。被告人涂某还为被告人马某、卢某配备了检验香烟真伪的手电筒、放大镜等物和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其中被告人马某收购卷烟价值441663元,非法获利1500元;被告人涂某收购卷烟价值23万元,非法获利1500元;被告人卢某收购卷烟价值93353元(因案发,尚未获利)。被告人涂某将其中所收购的货值181800元的卷烟销售给被告人俞某,非法获利5000元。被告人俞某又将其中货值151800元的卷烟销售给被告人纪某,货值30000元的卷烟销售给李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10000元。被告人纪某收购上述卷烟后在自己经营的小卖部零售,非法获利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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