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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山县一起涉案金额682多万假烟案开审

2012年03月12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衡阳网报道 作者:刘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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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衡阳网报道  日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对湘潭县茶恩寺镇卷烟制假窝点的被告人梁某顺、阳某端、李某、邓某军等9人进行了宣判,对他们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最高被判刑8年,最低被判刑3年、缓刑3年,并对涉案人员处以罚金合计220万元。该案涉案金额6828693.75元,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

  2010年6月,梁某顺与邓某军在一次聊天中,谈到购买卷烟机生产假烟之事,后打听到邵阳有卷烟机购买,由邓某军联系购机的人。联系好后,梁某顺、李某、阳某端、邓某军、史某义合伙出资,于2010年7月6日共同前往邵阳以15.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台卷烟机,

  2010年8月至10月初,由梁某顺提供卷烟生产的原材料,梁某顺、李某、阳某端、邓某军、史某义五人,组织在湘潭县茶恩寺镇阳某端家生产卷烟,因生产技术、管理出现问题,便决定将烟机租给福建老板张某通、“小刘”等三人生产卷烟,每月收取租金10万元。共收取租金12万元。

  邓某军、史某义和梁某顺、李某、阳某端五人将租金分三次予以分配。2010年11月份由福建人组织生产。

  福建老板生产期间,黄某顺负责生产技术及机器维修。陈某家于2010年10月下旬开始负责看管卷烟仓库,以及原材料进出、点货及记账。刘某青于2010年10月8日开始,用其所有的牌号为湘LB××95的大货车,从仓库将卷烟运输出去以及将制烟原材料运输进来,按实际运输数量收取运费。田某彪由黄某顺叫来,于2010年11月9日开始协助黄某顺进行卷烟生产,负责放过滤嘴以及倒烟丝进烟机等事宜。黄某顺、陈某家、田某彪按生产产品的多少,由福建人发给报酬。

  在省烟草专卖局、省公安厅的协调指挥下,衡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衡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于2010年11月13日,在湘潭县茶恩寺镇阳某端家捣毁该生产假烟窝点,当场缴获假烟生产设备一套、部分原材料及2010年8—11月间生产卷烟及运输卷烟数量的记账本。并抓获黄某顺等人。

  当晚21时许,衡山县公安局民警搜查湘潭县茶恩寺镇罗某云家的卷烟仓库时,当场扣押184件卷烟和部分原辅材料,并抓获陈某家。当晚在茶恩山庄内坪进行搜查时,查扣了运输卷烟的湘LB××95大货车。

  经衡山县烟草专卖局根据《2010年下半年湖南省卷烟品牌价格目录》等相关文件计算,2010年8月28日至2010年9月11日已生产的卷烟价值910881.25元;2010年11月生产并运输出去的卷烟价值4906925元;仓库扣押卷烟价值1010887.5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现场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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