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建筑工地零售户黄某进行检查时,发现黄某店内两个纸箱中装有76条低档卷烟,但卷烟上的喷码与该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卷烟上的喷码显示,这些烟为同一个零售店的,从时间上来看是同一个批次的。经鉴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
经过调查,持证户黄某由于低档卷烟不够卖,于是从某县城区卷烟零售户李某处一次性购入这批卷烟,并有微信支付记录。李某也承认一次性销售给黄某76条卷烟的行为。
两地烟草专卖局分别对黄某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进行处罚,对李某以无证批发烟草制品为由进行处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本案中,持证户黄某在李某处购进卷烟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黄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因此受到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持证户李某一次性销售76条卷烟给黄某,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李某持有的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非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因此受到处罚。
本案例中,同一批卷烟的不同交易行为,构成了不同的违法行为,因此相关人员受到不同性质的行政处罚。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