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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日商三林东亚公司抗交烟酒税

2014年06月11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网络编辑整理 作者:王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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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中收录的《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中,记录了1915年公卖筹备初期,几封财政部、外交部为沈阳日商三林东亚公司抗交烟酒税交涉案的电文,详细记录了沈阳日商三林、东亚公司抗交烟酒税的往事。

  财政部咨(8月14日)

  为咨行事:据奉天财政厅厅长、烟酒公卖筹备处会电称,奉省英美烟公司运售烟卷,经议定照章完税,因日商三林、东亚等公司狡抗,英、美亦复观望,经抄案函钧部前杂税整理处在案。又日商开设烧锅,往往藉口附属地运酒不税,迭经交涉,迄未就落,与公卖前途,大有关系,应请在协议杂居纳税案内,设法维持,以免阻碍等情前来。查英美烟公司运售烟卷既经议定照章完税,日商自不能独异,致为该公司藉口。且此次中日条约既有服从课税之规定,尤应查照定章,一律纳税,方昭公允。至铁路附属地,从前虽有特别情形,现在既许日人南满杂居,设杂居于内地之日人所办烧锅之业愿纳酒税,杂居于附属地之日人不纳酒税,同是日本人,而办理两歧,亦非公平之道。以上两事请于与日使接洽课税时,另文声明,请其承认。庶将来于办理烟酒两税及公卖事宜,方能得中外一律之道。相应咨请贵部查照办理,并希见复可也。此咨

  外交部

  中华民国四年八月十四日

  9月6日,财政部再次致电外交部,过问此事。

  为咨此事:查日商三林、东亚两公司在奉天开设纸烟制造厂延不纳税一案,前于八月十四日曾咨请贵部与日使声明,请其承认照章纳税在案。查此案之关键,第一须以条约为据;第二须以成例为凭照。马关条约本允日本人民在通商埠内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唯曾经声明,应纳税饷,另订公立文凭,互换遵守。该文凭第三款即载日本政府允准中国政府任便酌量课机器制造货物税饷,但其税饷不得比中国臣民加多,或有殊异等语。是机器制造货物应课税项于约章上已有明白规定,毫无疑义。此以条约言之,三林、东亚公司不能不纳税之理由也。奉天纸烟公司除日本三林、东亚两公司以外,原有英美烟公司。其纳税办法曾经议定每百斤抽税四钱五分,不得援不再重征之例,遵行已久。嗣又议改为值百抽五,全免税厘,而该公司以为不便,最后于宣统三年八月议定纳税办法八条,又续订四条。其大要由奉运至三省商埠,在出厂时每百斤一次纳税银一两,运至东三省以外,每百斤完税四钱五分,亦经英使承认转饬遵办。日本三林、东亚两公司与英美烟公司事同一律,未便歧异。此以成例言之,三林、东亚公司不能不纳税之理由也。乃该公司开办伊始,即由奉天交涉司与日领接洽请其转饬照办。始则以未奉政府训令为辞,继则以英美烟公司因每百斤四钱五分与值百抽五两议争执未定,有所藉口。现在英美烟公司纳税办法八条及续订四条议定已久,日本三林、东亚两公司自应仿照办理,以昭公允。兹由本部向税务处咨取原订办法八条,并向奉天财政厅电查续订办法四条,贵部照会日本公使请其承认仿照办理,饬行奉天日本领事转饬三林、东亚两公司一体遵行。是为至盼,并希见复可也。此咨

  外交部

  附英美烟公司原订纳税办法八条,续订四条,并单照式。(八条与单照式原缺)

  中华民国四年九月四日

  附四条

  一、英美烟草公司纳税须缴足色现宝银两。

  二、该公司所造烟草,在奉天省城内外销售者,亦应纳税领照。

  三、嗣后该公司出运烟草,可径赴省城税捐局报明,由局派员查验,税款即按次解缴税局,专照亦即由税局直接发给,以期简捷。

  四、该公司除制造厂外,尚有栈房二处。一在城外,一在城内,专为存储已税烟草而设,此后准其随便搬运,不加禁止。但须将件数开一清单,盖用公司戳记,令搬运人收执,以备税局查验。惟不得运回制造厂,以免与未税烟草两相牵混。

  经财政部两次致电外交部与日本领事交涉抗税一事,但终未得到答复,于是11月3日财政部再次致电外交部。

  为咨行事:查日商三林、东亚两公司在奉天开设纸烟制造厂延不纳税一案,经本部于八月十四日咨请贵部与日使声明,请其承认照章纳税。嗣并检齐英美烟公司原订纳税办法八条,又续订四条及起运单照格式,于九月六日一并咨请贵部照会日本公使,请其承认仿照办理,迄今未据咨复,未知已否与日使接洽,相应咨请贵部将办理情形查明见复,以便转咨该省遵照可也。此咨

  外交部

  中华民国四年十一月三日

  11月11日,外交部以四年商字第八○一号和京戊字第五九○八号回电答复。

  外交部为咨复事:准本月四日咨开:查日商三林、东亚两公司在奉天开设纸烟制造厂延不纳税一案,迭经咨请照会日使,请其承认照章纳税,希将办理情形查复。等因。查此事前准八月十四及九月六日两次来咨,当以奉省纸烟纳税办法,既由英美烟公司认定在前,日商事同一律,自未可听其藉词延抗。应先由特派奉天交涉员就近与日领商办,请其转饬三林、东亚两公司照英美公司成例,一体遵行。当经饬行该特派员遵照办理在案。究竟交涉情形如何,现尚未据呈复到部。除再饬催呈报再行核复外,准咨前因,相应先行咨复贵部查照。此咨

  财政总长

  外交总长陆徵祥

  中华民国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此事直到11月20日也未能得到日本领事馆的准确答复,于是外交部再次以四年商字第八二三号和京戊字第六三一一号致电财政部。

  外交部为咨复事:案查日商三林、东亚两公司在奉省开设纸烟制造厂延不纳税一案,迭经本部饬知奉天交涉员就近与日领商办,并先行咨复贵部在案。兹准该交涉员详称,此案交涉,历经数载。前奉钧饬,遵即照会日领。嗣与会晤提及,亦允查案后再行商办,一佚得复,再行详报等因前来。除佚该交涉员续详到部再行咨达外,相应咨复贵部查照可也。此咨

  财政总长

  外交总长陆徵祥

  中华民国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可见,当时的国力衰弱,仅此等抗税小事,政府也无力强行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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