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类征税由来已久。《明实录》记载:“崇祯十二年(1639年)十月,弛禁兴贩烟酒,听从民便,须加等纳税,不遵者,仍依律治罪。”清代把烟草视同百货,在常关税中征收,税率在2%~5%之间。《盛京通志》记载:“康熙十九年(1680年),奉户部文征收烟税每斤二厘,二十二年十一月停止。”类似的记载还见于浙江《金华府志》、江西《黎川县志》等方志,表明当时征收烟税已成为普遍情况。
咸丰年间(1851年~1862年),各省兴办厘金,烟税列于百货厘金之中,按照各省规定的厘金捐率征税。中日甲午战争后,洋务派人物马建忠、薛福成、郑观应、王韬、盛宣怀等纷纷提出征收加重烟税的主张。自光绪十四年(1888年)开始,清政府为筹措赔款,连续四次对烟酒厘金加成征收,使之逐步向烟酒专税方向发展。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袁世凯担任北洋大臣兼直隶总督,为了给新练陆军筹款,特在直隶省内开征了烟酒专税,后来此种税收为其他行省所效仿。当时中外卷烟税率不一,凭借不平等条约,英美烟公司在中国制造的卷烟,仅纳5%的海关税及2.5%的子口税,持运单进入内地免纳税厘;相反,华商卷烟在原辅材料进口时已交纳关税,而在内地还需要逢关纳税、遇卡完厘,税金在15%左右。中外烟税的不平等,也是民族卷烟工业竞争失败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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