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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处罚案件中许可证的有效运用

2013年11月04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王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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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烟草专卖许可证经常会作为一项有效的证据来使用,也成为一些案件定性的一项重要依据。然而,笔者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发现一些执法人员不能有效运用许可证,为此笔者就其有效运用作一个浅要分析。

  一、许可证会被使用的案件

  目前,在常见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我们在判定该案件是否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时,一个重要的关键点就是当事人“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当时有零售许可证,我们就会将案件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如果没有零售许可证,我们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移送或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二、许可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如果该案件被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那么在案件中就要有许可证及相关信息的证据出现,然而,在使用中常出现这些问题:

  1、信息不全。《现场勘验笔录》作为第一证据、现场查扣情况描述的证据,执法人员一定要在信息栏内填写当事人店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然而,经常发现此栏为空白。同时在《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时没有提及是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询问信息不全。

  2、未提取复印件。我们发现一些案件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然而,在证据提取时却没有提取当事人的零售许可证复印件。

  3、许可证信息不对。在一些案件中我们发现提取的许可证信息不对。如:许可证复印件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制证日期是5月25日,但是案件查扣日期是2月20日,调查取证日期是3月20日完成,那么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案件性质就已确定,5月25日的许可证就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另一种情况就是使用过期也就是失效的许可证,执法人员并没有从专卖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许可证是否被注销或停业。

  三、许可证有效使用注意事项

  一是第一时间收集许可证信息。执法人员在进入卷烟零售客户店内进行检查时,要查看烟草专卖零售放可证,如果没有摆放在显著位置,要向当事人询问,并认真填写《现场勘验笔录》中许可证号,执法人员对实际情况及案件的大概性质会在第一时间有个判断。

  二是正确提取许可证信息。《询问笔录》作为一项重要证据,执法人员在询问时要很清楚的问有无持有许可证,这也是定性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问清许可证号。

  三是准确提取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提取的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一定要在调查取证内,如果是出现延续换证的情况,应该把换前、换后的许可证复印件都进行提取,以此证明当事人的持证情况,否则,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提取的复印件上应该加盖当事人的手印并签属“与原件一致”及当事人姓名等有效信息。

  总之,许可证作为一项重要证据,执法人员一定正确使用、规范使用,这样才能发挥其法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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