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经常发现不少零售户因不懂烟草法律法规,因碍于人情、贪图小利等原因,进而发生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售户也因此受到了看似不必要的处罚,不仅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降低了商业声誉。
据统计,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中,此类案件占了不小的比例。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因事从外地购买卷烟带回销售;二是为他人代卖卷烟;三是回收他人卷烟;四是为他人兑换卷烟(包括以烟易烟和以烟易货等);五是一次销售超过50条以上卷烟;五是销售被他人调包卷烟(假烟);六是从跨地区超量携带卷烟等等。以上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的违法性质分别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无证运输、无证批发等,都会受到罚款、收购卷烟等行政处罚。
在接受案件处理时,当事人多以“不知道违法了”、“仅仅是为他人帮忙”、“又不是假烟,怎么不能卖”等言语来陈述申辩,想以此来规避处罚。以上行为是不是违法的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以上行为都存在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现象,违反上述规定,所以是违法的,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至于是否故意的问题,除法律专门规定以外,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是构成行政违法的必要要件,也就是说,行政处罚不考虑当事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条款,就构成了违法行为,或者只要实施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视为当事人主观有过错,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比如无意识下的闯红灯,交警部门就不会因为“不是故意”而暂放一马不予追究。相对于涉烟违法行为,只有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明知(含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外,其他行为一般不会考量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所以,上述非法主观因素导致的行为,固然当事人都没有主观故意,但却都造成了事实上的违法,也都需要受到相当的处罚。
作为零售户,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后,不能仅仅感觉到“亏了”,甚至抱怨烟草部门吹毛求疵、小题大做,而是要从心里明白主述行为的违法性,吃一堑长一智,多学习烟草法律法规,多听从烟草部门的宣传和引导,不要被人情世故所迷,不要被小利润所诱,从而杜绝同样的错误发生。
如何避免上述问题呢?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绝不从外地购买卷烟回来销售;
二是不要给别人代卖、兑换卷烟;
三是销售卷烟一次不能超过50条;
四是不要回收卷烟;
五是注意经营安全,发现卷烟被调包,及时报告烟草局或者公安机关,不能将被调包的卷烟用于销售。
总归一点,要保证销售的卷烟都是从烟草公司合法订购来的,订购什么烟,就卖什么烟,订多少烟,就卖多少烟,这样就不会再发生无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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