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在专卖市场管理员的诸项工作中,许可证监管工作一直是中心工作。其中,涉及到零售客户的许可证使用情况、经营状态、守法程度等诸多细节,较复杂、也很繁琐。近年来,《国际控烟框架协议》下的卷烟年产量逐年减少以及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合理布局条件下,卷烟货源分配和许可证办理都相对较紧张。这个时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含金量也越来越体现出来。因此,关于专卖零售许可证规范使用的诸般问题也提上了专卖管理工作的主要议程。本文中,笔者主要针对几类异地经营行为做一探讨和分析。
所谓异地经营,指的是零售客户办理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没有在其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必须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且经营者只能在申办时所提供的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经营业务。就目前来说,异地经营的典型类别主要有以下三种(同时介绍其所产生的危害性):
一是繁华地段证件申办较困难的烟酒店。零售客户在繁华地段租赁好店面后,却由于周边一定范围内已经存在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以,会另外寻找一处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要求的地段办理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再用这本许可证从烟草公司订货。这类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为对其实际经营场所周边原有持证零售客户产生了不良竞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零售许可证的申办必须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目的就是要保护已经申办零售许可证客户的利益。一旦出现本类异地经营情形,这些违规零售客户就会和原先存在的零售客户抢夺客源,在本质上形成了不合理的恶性竞争。
二是在商业街等地段开展经营活动的流动摊点。在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中,《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还要求零售许可证的申办者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显然,流动的摊点或者临时搭建性质的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固定经营场所。商业街等地段普通的店面租金较贵,而临时性质的建筑又是不允许存在的。但是该地段却有非常巨大的人流量和卷烟消费潜在客源,在这些地段销售卷烟其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所以,就有一部分零售客户选择在自己的住房地点或者其他位置办理好零售许可证,订货的卷烟便成了商业街等地段流动摊点或者违章建筑内销售的卷烟货源。这类异地经营的零售客户“居无定所”,其卷烟货源供应源头也相对比较繁杂,有些甚至还夹杂假冒卷烟进行销售。因为其流动性,专卖管理人员对其经营活动开展情况无法有效进行监管,极容易会愈演愈烈,违法违规行为也会愈加气焰嚣张起来。
三是借证经营行为。其实,借证经营行为与“空壳证”、“口袋证”等违规使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性质上都相差不大。这类证件大多被经烟大户所操控,原持证人办理许可证后不是自己开展卷烟零售业务,而是将证件交由经烟大户套购烟草公司的卷烟进行销售,这也属于异地经营卷烟行为的一种。这类经营行为在套购卷烟货源的方式上也与第一类行为相差无几,有些零售户甚至还持有多本这种异地经营的零售许可证。这对于其周边的零售客户来说,在货源供给上,好像是烟草公司给予了不法经烟户“特殊照顾”,会更加引起零售客户对烟草部门的仇视心理。而对于烟草公司来说,则会更加剧目前已经渐趋紧张的卷烟货源供求矛盾。在专卖管理部门而言,经烟大户套购本身紧俏的卷烟进行销售后,另外一部分销路不畅的卷烟还面临着外流的潜在危险。
可以说,异地经营这种违规经营行为对烟草部门、对整个卷烟市场秩序以及对其他零售客户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该如何对其进行整治和规范呢?按说,一旦零售客户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又不在原先申办许可证时所提供的房产内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意义上就等同于丧失了经营场所,那么也就是说异地经营的零售客户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要办理注销手续,这类零售客户在其他地段所开展的经营卷烟业务就属于无证经营行为。但是无证经营卷烟业务的管辖权限又属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一旦坐实了持证零售客户有异地经营情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该如何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呢?笔者认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零售客户的异地经营行为应该要确保其“有证”,即专卖管理人员发现零售客户存在异地经营行为时,一定要抓准零售客户的要害——卷烟货源供应。
三类异地经营行为中,无论是繁华地段因为合理布局无法办证零售户,还是流动摊点以及借证经营开展卷烟经营业务,目的就是以这些零售许可证来套购烟草公司的卷烟货源。所以,一旦烟草业务部门卡住了异地经营零售客户的货源供应,也就等于控制住了零售客户的命门。借此,专卖管理部门对那些能及时改正并保证今后规范经营的零售客户,可以建议业务部门适当调整其合理定量类别后放货;而对于那些拒不改正的零售客户,则在控制住货源的同时还要坚决予以打击,直至其最终退出烟草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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