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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款“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实施要点

2012年03月16日 来源:烟草在线法库消息 作者: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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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法库消息  众所周知,烟草行业绝大多数工业企业和相当一部分商业企业都已经建立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2001)。这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为一种现代的科学管理体系,它要求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必须包含两个最基本的承诺,第一个承诺就是全员参与的承诺,也就是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保持不仅仅是安全部门自己的事情,而是上至局长、经理,下至科员、员工都要参与到体系的运行中来,这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是高度一致的。第二个承诺就是遵守法规的承诺。这里所说的法规指的是广义上的法规,也就是所有与安全生产和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何对“法规和其他要求”(4.4.2)这个条款进行正确的理解与实施,成为管理体系运行的关键。在本文中,笔者将自己的一些关于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理解与大家分享。

  一、对所识别的法规进行分类管理。我国的法规层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一般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标准等八大类,笔者建议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按照这些标准分类进行识别和管理,比如法律层面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层面的主要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等,以此类推,一直识别到标准。这样,既有利于从总体上把握法规的识别情况,又有利于根据不同级别的法规来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正确理解违反法规与不可容许风险因素的关系。在2001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中,对于不可容许风险因素的判定中,有一条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很多单位在体系运行过程中,一碰到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就将其定性为不可容许风险因素,笔者认为如此一概而论是有偏颇的。这是因为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中,有一部分是禁止性条款,一般表述为“必须”怎么样,“要”如何如何,“不得”有某种行为,“应当”做某事。而标准当中对于不可容许风险的判定一般指的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的规定,除此之外,违反了一些没有具体说明的、可做可不做的条款,一般是不应当被判定为不可容许风险的。因此,在具体工作当中,万不可将违反法律法规当成是判定不可容许风险唯一条件。

  三、尽可能将法规识别到具体条款。笔者在参加审核活动时经常会发现很多单位的法规清单中“适用条款”一栏中都写着“全部条款”,这其实是不恰当。从某种角度讲,即使是烟草行业的根本性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也不可能所有条款都适用。例如,没有烟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就不适用烟叶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市场部、配送部就不必识别与专卖执法有关的条款。如果将“适用条款”一律识别成“全部条款”,就不可能做到重点突出,因为全都是重点,也就没有重点了。因此,各部门、各单位在识别法规时,一定要从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实际出发,找出哪些法律法规是与本部门密切相关的,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四、明确各岗位人员适用的法规及条款。法规的制定都是针对某一特定事项的,要么是事项本身,要么是事项背后的相关工作人员,这就要求我们在识别法规时,要针对不同岗位人员工作内容、流程、风险因素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法规进行识别。同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同岗位的人员所需要关注的重点是不同的,驾驶人员重点关注的是关于交通规则方面的,车辆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的是车辆强制检验、保险办理、更名过户迁移等方面的条款,领导层需要关注的是驾驶人员的资质和车辆使用年限等方面的规定,不从事驾驶工作的员工需要关注的是关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因此,识别法规一定要从工作实际出发,不可千篇一律,确保法规识别的有效性。

  五、注意识别和收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虽然烟草行业实行的管理体制是“一竿子插到底”的垂直管理,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高度集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规定就可以置之不理。因为在某些工作中,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配合是根本无法完成的,比如专卖打假方面,如果没有公安、工商部门的配合,想到破获案件、实现“两个至上”是无法实现的。同样,如果烟草某个企业出了安全事故,地方政府也是有权进行处理的。此外,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有权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所以,对于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指令和规范性文件要更加重视。而且,更加重要的是,与法规相比,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往往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可操作性更强,便于转化成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对于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也是利好的。

  六、法规合规性评价要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法规和其他要求”条款除了要求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外,还要求定期对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做出评价。于是,相当一些单位在对法规的合规性进行评价时,只是简单地写为“合格”或“不合格”。合格不知道哪里合格,不合格也不知道哪里出了问题。我们在对法规的合规性评价时可以采用“痕迹化管理”的办法来实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里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应急培训和演练,在评价时可以将培训和演练的照片、培训记录附到评价报告后面,这样,就为合规性评价提供了充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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