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在行政处罚案卷中常会发现一些数字使用不当的问题,下面将常用的一些情况进行了整理,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规范使用文字与数字,不断提高案卷的制作水平与质量。
一、下列情况使用汉字
1、引用法律的条、款、项:如其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中条、款用汉字。
2、处罚文书尾部的时间: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尾部应注明时间“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而不写2012年2月4日。
3、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星期二等。
4、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连用的数字间不用隔开)。
5、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等等。
二、下列情况使用数字
1、案号,如:清烟专罚处[2011]1号。
2、地址、门牌号码,如:凤仪街19号。
3、除处罚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如:2011年10月21日上午10时,我局接到举报……
4、涉案物品的数值,如:查扣卷烟20条,其中盖红河12条、黄红梅2条、紫云6条。
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罚款除阿拉伯数字外,应同时采用汉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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