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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违法案主体认定的几种情形

2012年01月10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谭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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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在办理涉烟违法行政处罚案件时,违法主体认定关系到处罚对象的准确性,而违法主体并不要求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笔者以为,认定违法主体应圈定那些直接或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或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卷烟经营户应按照烟草证上的字号名称为当事人。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卷烟经营户是当事人的一种特殊形式,通过了法人登记就等于确定了一个法定主体,它有别于自然人。如果以烟草许可证上面的经营者为主体,而实际经营人与证上法人不符合,办案人员在实际操作上就会带来不可逾越的障碍,此时,授权委托书必须作为一个重要的物证加以存在。所以,以烟草证登记的个体经营户名称或字号为主体,一方面是承认其卷烟市场准许经营地位,另一方面是要避开对罚款实际承担者不易认定的问题。

  二、分店、加盟店也可作为违法主体。分支机构的承担责任与独立承担责任不同,因分店或加盟店,他的分支机构有独立的法人代表,所以应当独立承担责任。

  三、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在一般卷烟零售行业来说,该无证经营卷烟项目的违法主体多为个人,但也有经营者、开办者、投资人为公司、企业、分公司的,当事人就是该公司、企业、分公司。那些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但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中,可以通过案件调查和审理出为那些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持证经营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涉嫌无证运输及非法托运主体的认定,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等属于典型的无证运输烟草制品行为,但是,就是在法定准许的数量之内,该主体不仅没有任何相关证明,且被查时也不在案发现场,并缴付了非法托运费用,这类主体的认定也是至关重要的,也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如果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也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五、共同违法主体。同一违法行为是由几个主体共同实施的,当事人为数人。作为一个案件,处罚决定书只做一个,处罚决定应是对共同违法人作出的。

  六、同一事实中的不同违法行为。应按照每个违法主体的不同行为性质分别立案,分别下达处罚决定,就是所说的另案处理。如在某店里一次性查获同一渠道或喷码的卷烟50条以上的,不仅可以处罚该违法主体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对向该店提供货源的,涉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予以调查取证,证据确凿后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这些应当同时分别处罚。另外,租赁烟草专卖证的,出租方和承租方都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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