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河北消息 为了加强对零售许可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许可、依法监管、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局工作要求,日前,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结合全省行业实际,制订下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检查制度(暂行)》,对零售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制度》指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上级局可以对下级局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检查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情况,审批发放情况,基础信息维护情况,后续监管情况,违法处理情况,文书档案管理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便民服务情况,政务公开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通过信息系统检查和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制度》要求,各市、县局要定期对辖区零售许可证办理和后续监管工作进行自查和检查。市局(公司)每半年对辖区县级局检查一次,县级局每季度自查一次。自查、检查都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建立自查、检查工作档案。自查和检查结束后5日内要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局备案备查。省局(公司)每年对各市局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组织一次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各市局(公司)将证件管理情况纳入县局班子业绩考核的内容。
《制度》强调,对于未按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未认真落实有关规定,未依法办理零售许可证业务,未认真开展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未认真开展自查、检查工作,或自查检查走形式、走过场的,痕迹化资料不完备或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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