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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局(公司)党组印发领导干部问责规定

2014年04月11日 来源:烟草在线北京消息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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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北京消息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规范履职行为,提高执行效力,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北京烟草实际,北京市局(公司)制定了《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领导干部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问责决定机关为市局(公司)党组,问责实施部门为市局(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处或人事部门。

  《规定》中对需要问责的19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规定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组、监察处和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规定中的有关职责;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由市局(公司)党组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则由纪检组、监察处或人事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市局(公司)党组根据纪检组、监察处或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调查部门制作《问责决定书》,并由专人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被问责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问责材料归档等相关事宜,并及时向市局(公司)党组报告执行情况和回复市局(公司)纪检组、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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