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梧州消息 近日,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2010年度梧州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部门破获的“11•23”制售假冒卷烟标识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7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65万元;被告人谢某、魏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60万元;被告人蔡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7.59万元。
2010年11月23日,广西梧州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部门在梧州市一工业园区内成功捣毁一个非法制造假冒卷烟标识窝点,抓获涉案人员29人,现场查获大型高端进口彩印机1台,其他制假设备21台,查获15个品牌的假冒卷烟标识100多万套及原料纸1300多万张,涉案超过1亿元。
梧州“11•23”制售假冒卷烟标识案的破获,是烟草、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取得的战果,该案列入2010年全国10大制售假烟犯罪案件之一,是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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