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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与营业执照登记不一致不予发放行政许可证合法吗?

2016年02月14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张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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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泰安市宁阳县刘先生问:我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规定的其他条件都符合,只是因为烟草专卖局就作出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请问合法吗?

  宁阳县局工作人员张晓斌答:如果符合相关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这种情况下烟草专卖局无权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店面招牌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如果引起了公众对误解那么烟草专卖局有权移交工商局处理。

  法律链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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