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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内管派驻办:聚焦“两反”,梳理“三避”

2015年08月28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彭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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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钦州消息  近日,广西钦州市局内管派驻办组织部门人员学习区局(公司)领导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班”的讲话精神,结合近年来影响较大的涉烟事件教训,梳理出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尽量规避“捆绑销售、搭配销售、强制搭售”风险。上述案件教训在于当事部门在卷烟货源分配时,根据“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分类从而核定其畅销烟品种供货限额,属于“一种以捆绑销售方式出现的变相搭售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

  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卷烟经营部门对卷烟货源分配的客户群体划分时应注意更科学的划分及表达方式。

  二是避免出现“实行差别、歧视性待遇”的现象。上述案件教训在于对条件相同的零售户在紧俏烟的供货数量和供货次数上实行差别待遇,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

  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卷烟经营部门对紧俏烟的分配上应注意客观、公平、科学、合理,既要注意满足零售客户对此类烟的实际销售需求,又要密切注意此类卷烟的销售动向,避免真烟外流。同时,尤其注意卷烟货源分配不能倾斜卷烟自营店等利益关联点。

  三是避免出现“违背零售户意愿,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不顾零售户实际情况和自身意愿,侵犯零售户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比如在推行网上订货、电子结算时,下达达标比例,强令实行网上订货、电子结算,个别地方指定开户银行、指定办理特定类型的银行卡和信用卡等现象,还有的地方以吊销许可证相要挟,规定零售户最低订货量,等等。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证件管理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不得擅自添加法律法规以外的附加条件,如指定银行等;卷烟经营部门在推行网上订货、电子结算时应立足客观实际,宜成熟一户推进一户。不能片面追求网订、电结比例而强制推进,尤其将此项工作与其他卷烟货源分配、许可证管理等进行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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