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滨州邹平市人民法院对邹平市烟草专卖局“11·01”非法经营加热不燃烧新型制品网络案件进行公开审判,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11·01”案件是全市查获的首例非法经营加热不燃烧新型制品国标网络案件。案件线索涉及山东、广东、江苏、福建、新疆等十余个省(区),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QQ平台发布售烟信息,以山东邹平为集散地,通过物流快递销往全国各地,上下线人员杂乱分散,违法行为辐射面广、影响大。截至审判之日,该案涉及加热不燃烧新型制品烟弹101.72万支,查证涉案交易金额130.15万元,共刑拘2人、逮捕3人、判刑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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