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南方日报》报道 10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某某等14人走私、经营香烟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孙某某获判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获刑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零一百万元。
据悉,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以主犯孙某某、李某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共走私香烟10045033条,偷逃税款730528313.56元,该案成为湛江法院历年来办理的最大的香烟走私案。
2009年8月至9月初,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使下,李甲、李乙(甲、乙均为化名,作区别用)、苏某某、黄某某、曹某某、龙某某、邓某某等7人(7人均被判刑)从事非法经营香烟生意。2009年9月3日,李甲等7人将进口香烟从防城港水营村运输到广州,由黄某某驾驶别克商务车,李乙、苏某某驾驶丰田商务车运输香烟从广西出发;由李甲等人在途经的渝湛高速上“望风”,以逃避查缉。途中,由于黄某某所驾车辆发生故障,公安机关在源水路口扣押了该车及车上的49箱香烟。无独有偶,李乙、苏某某所驾车辆在本次运输过程中也发生故障,李乙、苏某某将车上香烟卸载到某汽车修理厂老板家里后,将车开到了该修理厂修理。当日15时左右,公安机关在该汽车修理厂将李甲等7人抓获,并扣押了李乙所驾驶车辆及卸载的49箱香烟。经鉴定,被扣押的香烟均为真品香烟,价值人民币149300元。
2009年12月起,被告人孙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后两人另案处理,甲、乙为化名、作区别用)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销售、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在广州市沙太南路某仓库从事非法经营香烟生意。2011年3月29日,公安机关查处该香烟销售点,缴获香烟一批。经鉴定,真品香烟259个品牌共73869条,假冒伪劣香烟9个品牌共19929条;价值人民币7641585元。
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结识孙某乙,双方共同约定以“对保”(货物损失需赔偿)的方式从越南走私香烟入境。由李某某出资组织从越南偷运香烟入境,以“对保”方式向境内货主承揽进口香烟偷运入境事宜,再委托广西防城的走私团伙偷运香烟入境,将香烟运给货主。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孙某某团伙与李某某团伙共同走私各类品牌香烟共计8296412条。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孙某某团伙的仓库内查扣尚未销售各类走私香烟540条。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约人民币5.6亿元。同期,李某某团伙与“高佬”团伙共同走私进口香烟1684880条,偷逃税款人民币约1.6亿元;被相关执法机关查获走私香烟63741条,偷逃税款人民币约407万元。以上合计,走私团伙共走私香烟10045033条,偷逃税款人民币约7.3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团伙、被告人李某某团伙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香烟入境,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孙某某、孙某丙、李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孙某丙、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零一百万元、五千零三十万元和五千零五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获判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获判三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和一百万至三千万元不等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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